从等级会议到制宪机构

1789年5月,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在凡尔赛分别选派代表参加三级会议。第三等级反对三个等级各有一票的安排,要求按代表个人计票。资格审查与联合开会的争执持续到6月,西哀士提出以全体国民的代表组成议会。

6月17日,第三等级与加入的教士代表宣布成立国民议会;20日在网球场宣誓,在建立稳固宪法以前不解散。7月9日,议会正式使用国民制宪议会名称。它的权力主张来自国民代表身份,已超出原先由国王召集、分等级议事的框架。

参考:[1]

主席、分组与委员会

7月29日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设主席一人、秘书六人。主席任期十五日,不得连续留任,但可在以后再当选;他负责维持秩序、分配发言、宣布表决结果。秘书分担会议记录、文件收发与议决文本等工作,每十五日更换一半。

议员按字母次序分配到工作小组,每月重新组合,讨论动议但不在组内作最终议决。委员会成员经投票选出,规则禁止同时参加两个委员会。涉及立法、制宪和财政的动议要印发议员,会议记录核准后也需印行,形成准备讨论、全会决定与保存文件的连续程序。

参考:[2]

制宪成果与代表资格的边界

制宪工作内部存在对王权与选举资格的争论。罗伯斯庇尔在1791年8月的发言中反对财产门槛,议会27日取消了候选议员须缴纳银马克数额直接税的限制,却仍保留被动公民、主动公民和选举人的区分,未实行所有成年人的平等政治参与。

9月3日通过的宪法确立君主立宪,以单一立法议会与国王分别承担立法、行政职能。新的立法议会10月1日开会,制宪机构的任务随之结束。1791年的立法议会和1792年的国民公会是后续不同机构,不应把它们的成员与决定全部归入这届制宪议会。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