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进会法律工作到独立组织
LDF成立于1940年,早期工作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法律行动紧密相连。马歇尔担任首任法律主管,持续任职至1961年。律师通过选择案件、准备诉状、进行上诉和协调地方诉讼,将受歧视者的具体遭遇带入州法院和联邦法院。
1957年,LDF成为拥有自己领导层和董事会的独立组织。它继续使用与协进会有关的历史名称,但组织沿革已发生分离。研究一份诉状、某位律师或一场运动时,需要依据当时的机构归属辨认参与者,不能把不同时期的协进会与LDF视为始终不变的同一部门。
学校隔离诉讼与判决实施
在成立后的前二十年,LDF把公立教育中的法定种族隔离作为重要诉讼对象。这一工作由多地案件、地方原告和律师协作构成,最终进入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马歇尔参加了最高法院的辩论,法院一致否定公立学校中的隔离制度。
布朗判决并未自动改变各学区的运作。面对拒绝执行和拖延,LDF继续参与后续案件,包括1958年的库珀诉阿伦案、1968年的格林诉县教育委员会案及1971年的斯旺诉夏洛特—梅克伦堡教育委员会案。诉讼重心由确认宪法原则,延伸到学区是否履行义务以及采取何种实际补救措施。
白人初选案与更广的法律工作
1944年的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涉及得克萨斯州民主党初选排斥黑人选民的做法。党组织试图以私人团体身份维持种族限制;最高法院认定,州不能借这种组织形式规避选举中的宪法保障,并推翻了此前认可类似限制的判例。马歇尔代表诉讼一方参与了这一案件。
这一胜诉为选民登记创造了条件,但其他排斥手段仍然存在。LDF的工作也不限于投票和学校,还包括住房、就业及刑事司法等领域。不同案件分别处理公权力、私人行为和救济方式的法律问题,形成了跨越多个制度领域的民权诉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