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协商会议的制度职责

伊朗议会是国家层级的代议和立法机关,通常以波斯语Majles称呼,亦写作Majlis。1906年10月7日开会的国民协商会议,是这一现代制度的起点;1979年后的伊斯兰协商会议则属于不同宪制阶段。议会作为机构,与召开首次会议的事件、议事建筑或制宪会议不是同一对象。

1906年基本法规定,议员由德黑兰及各省选出,任期两年,会议原则上公开,并以内部规则安排主席选举与辩论。立法提案既可来自部长,也可由至少十五名议员支持后提出。它的权力尤其体现于财政:预算、借款和多种经济特许须经议会批准,而非仅由宫廷决定。

1907年补充法进一步规定部长对两院负责,不能以国王命令免除责任;一院以绝对多数表示不信任时,内阁或相关部长须辞职。议会由此不仅讨论政策,也取得约束行政部门的制度手段。

参考:[1] [2] [3]

宪法权限与王权之间

最初的选举并非普遍平等选举,而是按社会身份分组,并排除女性。1906年基本法虽已设计参议院,它直到1950年才实际开会。两院制的条文存在与两院同时运作,相隔了数十年。

巴列维时期,议会影响并非始终相同。礼萨沙阿加强对议员构成的控制,使它趋于认可王室政策;1941年他退位后,议会重新活跃,预算审批、部长质询和信任程序成为政治竞争的重要工具。1949年修宪扩大国王解散议会的权限,1953年政变又终结了此前议会政治的强势阶段。法律上的权力与实际能够行使的权力,因政治环境而有明显距离。

参考:[2]

共和国中的立法与监督

1979年后的宪法保留民选议会,同时改变了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按含1989年修订的文本,伊斯兰协商会议议员经直接、秘密投票产生,任期四年;议长、委员会及辩论程序由议事规则规定。政府法案须先经部长会议认可,议员法案则需要至少十五名议员提出。

议会拥有调查权,审批国际协定和政府借贷,并对部长任职及施政进行信任表决、质询和不信任审议。宪法第90条还允许公众就议会、行政或司法工作的投诉向其提出书面申诉。因此,它的工作不止是通过法律,也包括审查行政活动与受理公共申诉。

参考:[3]

法律审查与代表资格

议会表决不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法案须交宪法监护委员会,接受是否符合伊斯兰规范及宪法的审查。委员会由六名宗教法学家和六名法律专家组成,前者由领袖选择,后者由司法首长提名、议会选出。若委员会提出异议而议会坚持原案,宪法第112条规定了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处理僵局的渠道。

监护委员会也影响谁能够进入议会。其1991年对第99条的解释,把选举监督明确扩展到确认或否决候选人资格。由此,选民投票、议会表决和宪制审查分别承担不同环节;共和国议会并不是1906年议会简单更名后的原样延续。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