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族资格与北部高原土地

埃塞俄比亚土地制度在此指帝制时期、尤其近代帝国的土地占有和收益关系,而非一套全国统一不变的法典。有关文献常以“北方”概括旧王国高原核心,以“南方”概括帝国扩张纳入的多种社会;这些历史分类与当代行政区并不重合。

北部高原常见的里斯特(rist)权利,以共同祖先的后裔资格为基础,男女均可提出土地份额要求。农户实际使用土地,但通常不能把份额自由出售给亲族以外的人。它既含集体承认的亲属资格,也容纳个别农户经营,区别于土地与劳动完全合一的集体耕作。

从父系或母系提出继承主张扩大了取得土地的途径,却也可能造成地块细碎及长期诉讼。拥有取得份额的资格,与永久排他占有某一块田,并非同一层次的保障。

参考:[1] [2] [3]

征税权、授地与南部佃作

古尔特(gult)主要涉及从土地耕作者征取贡赋、实物或劳役的权利,可与里斯特耕作权叠加。君主或获授权的统治者把这类权利授予官员、军事服务者或宗教机构,受授者承担行政、治安或军事职责。普通古尔特与可继承的里斯特—古尔特又有差别,征税权不自动等于无条件的现代土地所有权。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帝国征服和丈量南部土地后,向军政人员、教会及合作的地方领袖分配权利。许多原有耕作者由此成为承担租谷、贡赋或劳役的佃户。当地权利并未遵循单一模式:征服方式、地方首领的地位和后续登记,都影响农户保有多少土地及收益。

盖巴尔(gebbar)一词也随语境改变,既曾指纳贡农民,又在后来的税务和产权安排中与登记纳税者、私人持地联系起来。同一个名称因而可能涵盖不同的依附程度。

参考:[1] [2] [3]

教会、国家与牧业低地

教会土地上的耕作者可向教会或修道院缴纳贡赋,而非直接向皇帝缴纳。国家名下土地也包含不同安排:mengist指登记为政府财产的土地,maderia则可作为官员、退伍军人等人的薪俸或养老替代物,国家仍保留收回授地的权利。

牧业低地的放牧与用水权,长期依靠氏族关系和习惯调节。20世纪中叶,阿瓦什河流域等地扩展灌溉和商业种植园,传统牧地被转为大面积农场,牲畜的季节迁移及取水路线随之受影响。国家关于土地的权利主张,与牧民实际使用草场的规则并不一致。

参考:[2]

帝制终结与土地改革

地租负担、被逐风险及地块分散,使土地问题成为帝国末期的重要政治矛盾。1975年3月,德尔格军政府宣布农村土地改革,将农村土地转为公有,废除地主—佃户关系,并通过农民组织分配使用权。改革改变了权利主体,却没有把土地变成可以自由买卖的个人财产。

不同地区的反应取决于原有权利:南部不少佃农因摆脱地主而支持改革,北部一些里斯特持有者则担忧既有份额受到侵害。帝制土地制度的终结,既是旧收益权的撤销,也是地方社会重新确定谁能耕作、分配和管理土地的过程。

参考:[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