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米量表示的评定标准

石高制在丰臣政权推行太阁检地以及江户幕府、各大名继续检地的过程中广泛确立。这里的“石”本是容量单位,一石为十斗,但以石高表示土地,目的不是逐年清点全部收获的稻米,而是把不同土地的收益能力换算成便于登记和分配负担的标准。

检地不仅测量水田,也包括旱地与宅地。调查者依据面积、地类和上中下等等级,配合称为“石盛”或“斗代”的单位面积评定值,计算石高。即使土地不种水稻,其收益也可以折算为米量。因此,相同面积的土地可能有不同石高;同样的石高也不能反推出唯一的现代面积。

参考:[1] [2]

从检地簿到年贡

各地块的石高汇总形成村高,成为分配年贡及其他负担的重要依据。不过,评定基数与实际应纳税额并非同一数字。领主还要运用年贡率,视当地制度进行收成调查,并在受灾时考虑扣除。常见的“五公五民”等表述也不能机械地解释为全国所有农户每年都交出实际收成的一半。

“检见”是在收获前调查作物丰歉,再据此决定负担的方法;“定免”则利用既往平均情况,将应纳总额固定若干年。两者的行政成本及对农民的影响不同。小田原藩在1658至1661年前后的检地过程中曾用定免节省逐年检查的成本,丰收超过平均的部分可以留给农民;宝永喷发后的低率定免又具有等待生产恢复的救济意义。

参考:[1]

身份和义务的共同尺度

大名、旗本的领知高由所领村庄的石高合计而来,成为表示领地规模、分配军役和普请役等义务的共同尺度。家臣知行与俸禄也可以用石数表达。因而,石高制不只是农田税务技术,还把村庄、农民、领主及其家臣组织进幕藩体制的财政和服役关系。

这种共同尺度并未消除地方差异。年贡率原则上由各领主决定,相邻的幕府领与大名领可能采用不同标准;同村分属数名领主时,还会发生协调。将某大名的领知高理解为其可以全数支配的净收入,便忽略了农民保留部分、征收成本及各项负担之间的区别。

参考:[1] [2]

档案中的新旧石高

弘前图书馆所藏1683年《越后国三嶋郡御检地村高帐》,记录弘前藩奉幕府命令参加越后检地后的村高汇总。此前的实地调查登记地名、面积、等级和名请人,再据野帐整理正式检地帐,显示石高由具体的行政调查和文书程序产生。

该帐区分旧检地之高、新田高,以及把商品作物收益折入的“色高”,还列出新旧检地之间的增加额。这些项目说明,石高的变化可能来自土地开发、重新测定或计入新的收益项目,而不能一概当作当年稻米产量增长。理解某地负担,须同时查看登记年代、评定办法和征收制度。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