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期限支付迁移成本

十七世纪弗吉尼亚的烟草种植需要大量劳动力,契约成为筹措跨大西洋迁移费用的重要办法。旅费由商人或雇主先行支付,劳工在约定年限内提供劳动,主人供应食宿衣物。成年人的期限往往为四至七年,儿童可能更长,具体条件取决于契约和当地法律。

并非所有受约束劳工都带有完整书面契约。弗吉尼亚法院会认定无契约者年龄,并据法律确定服务期限。技艺、年龄和谈判条件也会改变待遇,例如熟练工匠有时能获得工资。不能把一种常见年限当作整个英属北美统一执行的劳动法。

参考:[1] [2]

宾夕法尼亚的赎旅费制度

十八世纪德意志移民中,还有先赊欠船费、抵达后再寻找支付者的安排。米特尔贝格尔记述1750年前往宾夕法尼亚的经历:无法付款或提供担保的人滞留船上,雇主挑选劳动力,再议定以数年劳动偿还旅费。年幼者的期限可能延续到成年。

这份旅行记着重揭露移民遭遇的苦难,并非所有航次的统计报告。它记录父母、子女被不同雇主接走,以及儿童承担家庭旅费债务等情形。签约发生在严重贫困与债务压力之下,“契约”形式并不保证对等议价,也没有防止家庭分离。

参考:[3]

可诉权与强制劳动并存

1705年弗吉尼亚法律要求主人提供适当饮食、衣物和住所,允许非奴隶身份的劳工就虐待、工资及自由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命令改善待遇,但某些救济仍是把劳工转售给另一主人。契约可执行的权利并没有消除人格依附。

同一法律禁止未经主人许可与劳工交易,并奖励抓捕逃亡者,规定押送和鞭打程序。对于生育、婚姻及跨种族关系,也有严厉而不平等的控制。劳工无法像自由受雇者一样随时离职,逃亡可能招致身体惩罚及额外负担。

参考:[2]

期满自由与世袭奴役的界线

契约期满者可主张解除服务义务,并依约或当地惯例领取粮食、衣物、工具等离役给付。是否得到土地取决于具体安排,并非人人都能在期满时获得农场。法律权利与实际兑现也存在距离,劳工仍可能需要诉讼追讨。

动产奴隶制则以终身控制及后代承袭身份为核心。1705年弗吉尼亚法明确,奴隶受洗并不解除奴役,子女的自由或受奴役身份依母亲而定。这使奴役能够跨代延续。契约劳工承受的暴力和强迫应被如实描述,同时也须保留这项决定性的法律差别,避免用二者都遭虐待来抹平世袭奴隶制。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