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票为何“不完全”

1912年阿根廷第8871号法的第55条规定,选举国会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以及首都参议员选举人时,每个选民通常最多支持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二,遇到余数则增加一个名额。只选一名或两名众议员时例外,选民可投足全部人数。

因此,“名单不完全”指一名选民不能在通常的多席选举中投满全部空缺,并不意味着选票漏写便自动无效。法定表格规定,选三人可投两人,选四人可投三人,选五人可投四人,选六人可投四人。小选区的取整规则,使实际比例未必恰好是三分之二。

参考:[1]

少数派机会从何而来

以一个纯粹说明规则的假设为例:某选区选六人,每位选民可支持四人。甲阵营有60名选民,乙阵营有40名,双方各集中支持本阵营四位候选人。甲的四人各得60票,乙的四人各得40票,于是甲获四席,乙的并列候选人依规则抽签确定两名当选者。

这不是1912年某次真实选举的结果,也不是“第一党固定四席、第二党固定两席”的法律条文。第57条要求按个人票数从高到低补足席位,不论候选人出现在哪张名单上。只要选民拆分支持对象、阵营分裂或候选人得票不齐,结果就可能变化。

参考:[1]

有限代表与比例代表的差别

这一制度通过限制每张选票的支持人数,减少一个整齐投票的多数集团包揽全部名额的机会;它没有先计算各党总票比例,再按比例分配席位。假设中的40%选民仅得到三分之一席位,已经显示二者并不相同。其具体效果依赖选区规模、提名数量与选民协调。

不完全名单制只是萨恩斯·佩尼亚改革的一部分。秘密投票、强制投票及选民登记改变了竞争环境,政党的基层组织也影响实际动员。但女性、未归化外国人及国家直辖领地居民仍受排除或代表权限制;一种席位计算办法不能单独代表普遍政治平等,也不应与后来同名而规则不同的制度混为一谈。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