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政治参与资格
“帝国等级”(Reichsstände,单数为Reichsstand)指神圣罗马帝国政治秩序中的特定成员,包括选帝侯、世俗与教会诸侯、部分伯爵和领主,以及自由城市和帝国城市。其关键不是财富高低或一般贵族身份,而是参与帝国议会及帝国事务决策的资格,通常以“席位与表决权”概括。
帝国直属地位与帝国等级资格并不重合。帝国骑士可以不隶属于邻近诸侯的领地统治,却没有帝国议会席位,也不参加帝国行政圈的组织。他们另行组成骑士区与分区,依靠自身组织及同皇帝的联系维护权益。这一例子显示,领地自主、直接隶属关系和议会参与权是不同层面的权利。
从宫廷集会到帝国议会
中世纪君主召集的宫廷会议,原先依托封臣向君主提供咨询和帮助的义务;城市代表的参与则同城市对帝国君主的关系有关。十四、十五世纪,参与者、议题和会址仍有很大变动,远未形成一套自始固定的议会制度。
至十五世纪末,原本应召到会的义务逐渐转化为帝国成员要求共同议政的权利。1495年沃尔姆斯会议是这一转变的重要标志。近世帝国议会形成选帝侯院、帝国诸侯院和城市院三部分;诸侯院内又包括伯爵、领主及教会长上等不同身份。帝国等级因此是一个具有内部层级的成员体系,而非全体居民按人数选出的代表机关。
各院通常分别讨论,再协调形成共同决议,并由皇帝批准成为帝国法律。1663年以后,雷根斯堡的常设帝国议会延续了这种协商机制。城市拥有参与权,但在实际协调中,其不同意见有时仍被其他成员越过。
1648年确认的权利与边界
《奥斯纳布吕克和约》第八条确认帝国等级既有的领地权利,并规定解释法律、战争、税收、征兵与缔结和平等帝国事务须经等级参与和同意。和约还确认帝国城市在议会中的有效表决权。皇帝与帝国等级的共同决策关系因此继续构成帝国制度的一部分。
等级可以同其他成员或外国缔结保障安全的联盟,但条约同时禁止联盟针对皇帝、帝国、公共和平及和约本身,并保留成员对帝国的誓约义务。这是一项受帝国法律约束的权利,并非所有成员脱离帝国、取得无限外交自主权的宣言。
宗教争议另有协商规则:当天主教与新教等级分为两方、无法作为一个整体处理事务时,争议须以双方协议解决,而非由多数票强加结论。瑞典君主则因获得帝国境内领地,以相关领地称号参加帝国议会,显示王朝在帝国外的身份与它在帝国内的成员身份可以并存。
参考:[3]
领地重组与制度终结
法国革命战争后的领土损失引出补偿问题。1803年的帝国代表会议最终决议以教会领地世俗化和许多城市、小领地被置于其他诸侯统治下为主要手段,重新分配大量领地。决议于2月25日形成,3月24日获帝国议会接受,4月27日获皇帝批准;这些是不同的程序节点。
重组削弱了教会诸侯和帝国城市这两类传统成员,增强了较大世俗领邦。皇帝没有同意新占有者自动承接被撤销天主教领地的议会票权,表决权如何转移的问题直到帝国结束仍未完全解决。1806年旧帝国终结后,帝国等级不再作为原有帝国议会成员发挥职能;部分家族、领地和特权的延续,则属于此后不同邦国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