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与借款是两项义务
海地独立债务通常指1825年法国索取的殖民财产赔偿,以及海地为筹措付款而承担的贷款本息。它起于法国承认海地这一外交事件,却发展成持续数代的财政安排:赔款的权利人是原殖民财产所有者及其继承者等,借款的债权人则是银行和债券持有人。
1825年4月17日王令要求支付1.5亿法郎,分五年等额缴入法国储蓄信托机构。1826年分配法让原业主及合法权利承继者申报,并由专门委员会审定财产价值。这不是向获释者支付补偿;王令把承认独立附于赔偿原殖民者等条件之上。
名义本金不等于可用现金
首期赔款为3000万法郎。1825年在法国筹借的贷款,名义本金也是3000万,年息6%;金融费用扣除后,可用于支付的资金约2400万,差额仍须由海地财政填补。借款并未取消赔款,只是以一项新的偿付承诺筹措旧义务所需的现金。
赔款额、借款本金、实际所得、利息与逾期费用属于不同账项。将1.5亿赔款和3000万贷款直接相加后称作全部现金外流,会混淆支付来源与支付去向;将实际所得2400万当作全部应还本金,也会漏掉合同负担。
1838年的减额与分期
1838年两国另订财政条约,把赔款余款定为6000万法郎。加上原先计入的3000万,调整后的赔款总额为9000万,而不是从此再付9000万。条约规定1838—1867年的递增付款表:最初五年每年150万,最后五年每年300万;款项在巴黎以法国货币交付,1838年款立即缴纳。
贷款也有自己的调整过程。Gaillard-Pourchet的研究指出,1825年贷款后来降息至3%,偿还期限另行安排;1847年的赔款安排与1848、1854年的贷款安排并不相同。咖啡出口所得支撑国家收入,债务支付把乡村生产、税收和对外汇款连接起来,咖啡价格变化又影响偿付能力。
旧债结清不等于债务链终止
海地借助1875年的新贷款,于1878年结清独立赔款。Gaillard-Pourchet把1825年贷款的终结置于1887—1888年,把1875年贷款偿付结束置于1921—1922年。新借款偿清旧债,使原债权消灭,却把未来收入重新用于偿还另一批债权人。
不同的终点来自不同账目。法国奴隶制记忆基金会区分1888年原贷款最后付款、1893年法国确认双重债务终结,以及1924年储蓄信托机构相关账户最终关闭;其叙述中的1947年涉及后续串联借款,而非1825年赔款原封不动持续到那一年。名义金额、实际历年汇款与假设未负债时的发展损失,是三种不同问题,无法用一个未经界定的总额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