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联邦与限制各州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出国会的征税、借款、州际和对外商业、货币、邮政及国防等权限,并授权制定执行宪法所赋权力所必需且适当的法律。联邦机关的职能由这种宪法授权来说明。
同条第十款限制各州缔结条约、铸币及某些军事和对外行动。这些限制使州政府保有自身机构的同时,不能在宪法已规定的领域完全按独立国家方式行动。
参考:[1]
保留权力与最高法条款
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没有授予合众国、也没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条文同时含有“未授予”与“未禁止”两个条件,不能简化成州可以自行排除全部联邦权限。
第六条把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合众国权力下缔结的条约列为全国最高法律,并约束各州法官。联邦法的这一地位与它的宪法依据相连,而非宣称任何全国机关文件都自动具有相同效力。
共同秩序中的州与联邦机关
各州在国会参议院拥有平等席数,宪法第四条又规定新州加入、州际公共行为和司法记录的承认等关系。联邦制因此既有权限边界,也有州参与全国机关和州际相互承认的制度。
法院体系也体现这一结构:一些争议进入州法院,另一些由联邦法院依据其权限审理。美国的这些安排是一种具体制度,其他国家采用联邦制时,权限清单、财政关系与司法结构仍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