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与制度目标
《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简称FLSA)于1938年6月25日获批准,工资、工时及童工的主要规则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它是新政时期的劳动立法,但与主要保障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的《全国劳资关系法》不同,重点是为特定就业关系设置劳动条件的底线。
原法以国会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为依据。立法理由认为,过低的劳动条件会通过商品流通扩散,造成不公平竞争和劳资争议,损害工人的健康及基本生活。因此,它把企业内部的工资与劳动安排,联系到跨州经济秩序,而不是只留给个别雇主决定。
最低工资与加班报酬
1938年原法第六条规定,适用劳动者在生效第一年的最低时薪为25美分,随后六年的一般底线为30美分,并另有行业委员会及工资命令制度,朝每小时40美分的目标推进。这里既有全国性的起点,也有按行业实施和调整的安排。
第七条的通常周工时门槛,第一年为44小时,第二年降至42小时,此后为40小时。超过门槛并不意味着雇主绝对不能安排工作,而是原则上必须按正常工资率至少一点五倍支付超时部分报酬。原法又规定了某些集体协议、季节性行业和加工业务的例外。
最低工资是保障底线,不是要求所有人按同一标准领取工资。原法第十八条还明确,它不能成为违反其他较高工资标准或较严格童工规范的理由,也不能被用作降低原有较高工资的借口。
参考:[1]
童工限制与覆盖边界
原法以禁止涉及压迫性童工的商品进入州际商业等方式限制童工。其定义一般以16岁为界,并将16至18岁从事特别危险工作纳入限制;对14至16岁青少年在不影响就学和健康条件下的某些非制造、非采矿工作,则容许另行规定。童工条款不是所有未满18岁者一律不得工作的禁令。
覆盖同样不是普遍无差别的。工资和加班条款主要针对从事州际商业或相关商品生产的雇员,原法列有农业、部分零售和服务业、特定管理及专业岗位等豁免。童工规范又有自己的例外,不能把工资豁免与童工豁免混为一谈。
参考:[1]
执行机制与后续扩展
法律在劳工部设置工资工时局,授权调查工资、工时和用工记录,要求雇主保存相关资料。原法还允许雇员追索欠付最低工资及加班报酬,并规定相应赔偿、诉讼费用和禁止报复措施。行政检查与法院救济由此相互补充。
这套制度此后持续改动。1941年最高法院确认其合宪性;1961年修法引入企业覆盖规则,1966年又扩大覆盖范围,并将某些农场工人纳入最低工资保护。1938年的初始框架与后来增加的权利、适用对象及例外,构成不同阶段;其内容也不限于通常所说的“八小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