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贡权不等于土地所有权

恩科米恩达授予受领者向指定群体征收贡赋的权利,同时附有维护秩序、协助传教和防卫殖民地等义务。它与以土地占有及租佃关系为基础的庄园不同:获得恩科米恩达,并不自动取得当地居民耕地的所有权。

殖民征收还利用地方首领及村社组织。部分原有首领转变为收贡中介,把收入交给殖民受领者。制度来自西班牙帝国的既有经验,但在菲律宾的落实受到岛屿距离、村社结构、驻军与传教人员数量的制约。

参考:[1] [3]

王室账册中的不同地方

1591年的调查逐项列出王室和私人恩科米恩达、贡赋单位、传教人员以及司法配置。有些地方已有修会驻点,有些只有短暂探访;账册还列入未被有效控制、实际上难以征收的地区。名义上的分配范围因此大于稳定征收的范围。

汇总表列出31个王室单位和236个私人单位。表中166,903个整额贡赋单位被按每单位四人折算为667,612人,这不是对整个群岛的逐人普查,也不是相同数量的个人纳税者。账册的计税口径、估算方法与殖民控制范围,决定了这些数字的含义。

参考:[3]

传教经费与征收资格的争论

1591年2月28日,总督戈麦斯·佩雷斯·达斯马里尼亚斯规定:已有宗教教导与司法服务的单位可征全额贡赋;有司法但缺传教人员的,原则上留下约四分之一;两者均无的,不得按通常方式征收。法令还要求提供宗教经费,并对过度征收规定处罚。

马尼拉主教多明戈·德·萨拉萨尔反对把司法配置看作征收大部分贡赋的充分理由,也不信任增设官员就能消除侵害。总督则强调维持治理和殖民受领者生计。争论不是征收是否存在的抽象问题,而是何种服务、权威与义务可以成为具体征收的理由。

参考:[2]

规范、强制与材料的视角

总督法令允许以实物或居民愿意提供的物品缴纳,并宣称须温和、公平征收;同一批文件却反复讨论强征和官员侵害。禁令说明当局承认问题,并不能证明各地已按禁令执行。

现存账册主要反映殖民政府衡量收入和人员缺口的需求,主教书信则从宗教义务与管辖权出发。两者都不能替代纳贡社区的全部经验。征贡、劳役、强制购买农产品和土地兼并在殖民社会相互关联,但并非同一项法律权利,也不能全部归入恩科米恩达一词。

参考:[2] [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