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制中的专门法院
1991年哥伦比亚宪法在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第239条规定,法官由参议院从总统、最高法院和国务委员会各自提出的三人候选名单中选出,个人任期八年,不得连任。通过多机关参与提名与任期保障,制度意图使宪法裁判不由单一政治机关直接控制。
初建时采用过渡安排,首届法院暂设七名法官,任期一年,选任办法也不同于通常程序。过渡条款还把部分此前已提起的违宪案件留给最高法院处理,再将其余案件转交新法院。这表明专门审查机关的形成包含案件移交与程序衔接,而不是新宪法生效后所有司法事务同时改换归属。
参考:[1]
审查对象与启动方式
第241条授权法院审查公民针对法律提出的违宪主张,既可涉及实体内容,也可涉及制定程序;对政府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法令、紧急状态立法法令、条约及其批准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审查路径。有些案件由公民起诉启动,有些则须由国家机关依法送审。
法院的权限不是不受限制的政治监督。宪法对不同对象规定不同审查范围,例如修宪行为的审查以制定程序瑕疵为条文所定范围。第243条赋予相关裁判宪法既判力;被判定实体违宪的内容,在作为判断依据的宪法规定不变时,不得由其他机关简单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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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救济到选择性复核
基本权利保护诉讼,即tutela,使个人可向法官请求迅速排除基本权利所受的侵害或威胁。它原则上补充其他司法救济,而不是任意替代普通诉讼;为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法律允许一定的临时救济。案件首先由有管辖权的法官审理,不是全部直接递到宪法法院。
1991年第2591号法令规定,案件经过相应程序后送交宪法法院,是否进入复核由选择机制决定。复核可用于澄清权利范围、纠正裁判或统一解释,不等同于每个败诉者都当然享有一次新的普通上诉。法令又区分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与全体会议,变更既有判例须由全体会议决定。
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分工
最高法院是普通司法体系的最高审判机关;国务委员会兼负最高行政争讼法院职能,并处理不属于宪法法院权限的部分法令违宪撤销案件。宪法法院并非可以接管所有民事、刑事或行政争议的“超级法院”,权利保护复核与普通案件的审级体系属于不同程序。
刑事调查和起诉主要属于国家检察机关Fiscalía。另一个常被混译为检察机关的Procuraduría,承担公共监督职责,并在违宪审查中提出意见;提出意见与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判仍是两回事。这些机关均不能与宪法法院互换。
参考:[1]
早期判例展示权限如何运作
1992年的C-553号判决审查一项政府法令:它拟把银行监管机构所收款项的一部分划给外汇监管机构。法院依据宪法第241条确认自己有权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法令,再判断总统是否超越国会授予的立法权限。
法院最终认定,允许为某机构建立资金来源,不等于授权抽取另一机构既有收入,因而宣告争议条款违宪。裁判同时区分新旧宪法的时间效力,以行为作出时的权限规则审查授权问题。这一案件说明,宪法法院不仅解释抽象权利,也通过具体案件限定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边界。
参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