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奴隶主财产权为对象的赔偿
英国废奴赔偿制度,是英国政府在1833年废奴立法后,为殖民地奴隶主及相关财产请求权人设置的赔付安排。它适用于英属加勒比等受该法覆盖的殖民地,不是向被奴役者支付人身伤害或无偿劳动赔偿的制度。政府拨出的总额为2,000万英镑,赔付对象与获得自由的人并不是同一群体。
三个时间节点分别对应不同变化:1833年确立废奴及赔偿法律安排,1834年8月1日法律在英属加勒比实施,许多人却转入仍受强制劳动约束的学徒制;1838年8月1日,当地学徒制终止。赔偿款的申请、裁定和支付另有行政与诉讼时间,并非在其中某一天同时完成。
现金、国债与赔偿代理人
筹款并非一笔私人捐款。1835年政府安排1,500万英镑公债融资,由内森·迈耶·罗斯柴尔德、摩西·蒙蒂菲奥里牵头的财团承办;另外500万英镑以年息3.5%的政府公债支付。因而,殖民地奴隶财产权的终止,同时形成了由英国公共财政承担的赔偿支出与债务安排。
收款也不只是种植园主逐人到伦敦领取现金。伦敦商人、银行家和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支付、转让及变现,赔偿请求还可能涉及抵押债权、尚未结清的买卖款和既有诉讼。名义上的奴隶所有者、法律上的受偿权人、代办领取者和最终保有款项者,未必是同一个人。
参考:[2]
申请档案怎样记录人与财产
赔偿委员会利用奴隶登记册核算申请,再由财政部门发出支付凭单。登记册保存被奴役者的姓名、年龄及出生、死亡等信息,但其编制目的首先是登记殖民地财产,而非记录这些人的自由陈述。赔偿档案则将庄园、权利份额、申请人和裁定金额联系起来,便于追查谁主张了何种权利。
例如,英国国家档案馆所藏T 71/869第66号文件涉及牙买加Spring Garden庄园的Grosett赔偿案,记录金额为8,429英镑18先令1便士。1835年11月6日的支付凭单依照法院命令,将款项交入法院。这类文件显示,有争议的赔偿并不必然直接交给庄园经营者,也说明单看获偿名单不足以还原款项的最终分配。
参考:[3]
赔偿与解放之间的不对称
废奴立法撤销了合法持有奴隶的资格,却以公共资金补偿此前被法律认可的财产权;被奴役者没有因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基金。学徒制又使解放与劳动自主之间出现时间差。1838年上议院辩论中,布鲁厄姆明确将已付给种植园主的赔偿与仍被要求维持的学徒制度区分开来,并抨击毛里求斯部分非法贩运者仍获赔的做法。这是废奴支持者的政治批评,而不是对每一件赔偿申请的独立司法裁定。
被解放者争取权利的经历不能由赔偿账簿替代。历史学家戴安娜·佩顿依据牙买加档案指出,学徒制时期,一些原本因生育多名子女而免做重体力劳动的妇女,被管理者重新赶往田间;她们拒工、申辩,却受到监禁或劳役处罚。赔偿制度保护财产请求权的速度,与这些妇女实际取得劳动自主的过程,显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