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的身份秩序
骨品制度以血缘出身规定人的社会资格,是新罗整合王族和贵族、建立中央统治过程中的身份制度。“骨品”不是某项官职,也不是取得官职之后才授予的功勋等级;它在制度上先于并限制个人可能获得的官等。王京贵族是其核心对象,地方居民及奴婢的身份关系另有层次,不能仅凭骨品名目完整还原全部人口结构。
传统研究把这一制度的法制化与法兴王520年颁布律令联系起来,但这是一种历史解释,并非保存至今的完整骨品法令所直接标示的创制日期。等级名称包括圣骨、真骨和六、五、四头品;一至三头品的性质、延续时期及其与平民的关系,史料远不如上层清楚。
官等上限如何形成权力差距
《三国史记·职官上》记载,新罗的十七等官位中,从第五等大阿飡至第一等伊伐飡,只有真骨能够获得。六头品的晋升上限为第六等阿飡,五头品为第十等大奈麻,四头品为第十二等大舍。官等又是担任职务的条件,因此限制并不停留在荣誉排序,而会影响进入中央高级行政职位的资格。
“重位”制度在若干官等内部增设层次,如重阿飡至四重阿飡、大奈麻系统中的九重等级。它为已经到达某一上限的人增加升进空间,却没有直接取消真骨与头品之间的界线。服色也与官等相连,紫、绯、青、黄的分组,使官僚秩序在公共礼仪中成为可见的差别。
住宅与婚姻中的等级
身份限制还进入居住和消费领域。《三国史记·屋舍》规定,真骨住宅房间的长、宽不得超过二十四尺,六头品二十一尺,五头品十八尺,四头品至百姓十五尺。条文进一步区别屋顶、阶石、墙垣、门、屏风与床具的材料和装饰,连马厩容量也在规范之内。这些是文献中的法定上限,而非现存建筑尺寸的普遍测量结果。
婚姻是维持等级的另一机制。《新唐书·新罗传》把王族亲属置于任官优先地位,记述所谓第一骨、第二骨之间不对等的婚配关系。但它的两种“骨”与新罗本土文献中的圣骨、真骨是否完全对应,历来有不同解释;其中所述时代与圣骨消失的传统年代并不容易吻合。
参考:[3]
出身与才能的冲突
《三国史记·薛罽头传》提供了个人面对这一秩序的叙述。薛罽头出身新罗贵族家庭,却认为只要不属于被认可的族类,再有才干和功劳也难以突破限制。传记记载他于621年乘海船入唐,后来参加唐太宗征高句丽之战并战死,最终获得追赠。
这段传记把赴海外求取功名与故国的任用壁垒相对照,显示贵族内部也存在上升机会的不平等。不过,书中没有直接标明薛罽头的具体头品;把他归入六头品,是根据姓氏、家世及叙述作出的研究判断。个案能够说明出身限制引起的不满,却不提供各等级人数或社会流动率的统计。
参考:[4]
变动与史料留下的空白
传统王统叙述以真德女王为最后的圣骨君主,其后太宗武烈王以真骨身份即位。圣骨与真骨究竟由父母血缘、王室亲属范围还是特定王族集团的政治地位区分,现有材料未能给出无例外的规则。骨品因而具有强烈的世袭性质,但其具体分界和历史变动并非一张始终不变的等级表就能概括。
《三国史记》编者在介绍官制时已承认年代久远、文书散失。其《色服》条把复杂衣冠制度归于法兴王时期,而本纪关于520年的记录较为简略,现代研究因而怀疑其中包含后来吸收唐制的层次。官制条文、住宅禁令和人物传记保存的是不同性质的证据;它们共同呈现等级秩序,也保留了制定、变化与实际执行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