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修正案的两条途径

第五条允许国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提出修正案,也规定经三分之二州议会申请,由国会召集会议提出修正案。这些门槛用于提出阶段,并不意味着达到其中一个门槛就已经修改宪法。

国会提出的修正案使用联合决议形式。国家档案馆对程序的说明指出,总统在这一修宪程序中没有宪法上的批准角色,联合决议不送白宫签署;这与普通法案提交总统的程序不同。

参考:[1] [2]

批准方式与权利限制

提出后,修正案必须由四分之三州的州议会或州批准会议通过,采用哪种批准方式由国会指定。这里的会议还须与提出修正案的会议区分:相似名称出现在不同阶段,承担的工作并不相同。

第五条还规定,未经一州同意,不得剥夺该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原文另有只适用于1808年以前的限制;解释条款时需要分清已经过去的期限性条件与没有这样期限的保护。

参考:[1]

批准、生效与记录

各州批准后,将正式或经认证的批准文件送交国家档案馆,联邦公报办公室检查文件表面上的法律充分性及认证签名,并保存记录。达到所需批准数后,档案长的证明用于正式公告这一过程已经完成;文件管理并不替代各州的批准行动。

1789年国会同时提出十二项修正案,其中十项在1791年获批准,成为权利法案;当时的另一项关于国会议员报酬的提案,直到1992年才成为第二十七修正案。这个实例表明提出时间、批准时间和生效后的编号是不同信息,不能混作一个日期。

参考:[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