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毛运动到自治请愿
毛运动(Mau)以不合作回应新西兰行政当局对村落和首领权力的干预。以 Tupua Tamasese Lealofi III 为首的委员会设在 Vaimoso;支持者拒缴税款,退出官方机构,并组织自己的地方活动。1929年的警民冲突造成这位领袖死亡。镇压期间,妇女继续示威和巡访各区。1936年的改革让毛运动成员进入正式政治机构,但自治仍须继续争取。1946年,萨摩亚领袖向联合国请愿,要求在新西兰保护关系下实行自治。
1947年联合国代表团来访时,萨摩亚领袖提出设置联合国家元首和萨摩亚人占多数的议会,暂时容许新西兰代表保留否决权。他们的自治方案已经具体到政府机构的构成和权限分配。
参考:[1]
协商自治与选举资格
1950年代,行政会议与立法议会成为萨摩亚人参与政府的渠道。1954年的制宪会议讨论政治发展;1959年成立的新工作委员会由萨摩亚公民和两名新西兰顾问组成,次年着手起草独立宪法。工作委员会和1960年制宪会议均未采纳把普选保证写入宪法的主张。matai 是大家族的首领,管理家族土地并承担社会事务;当时萨摩亚选区的选举权仍主要依附这一身份。宪法将选民资格留给法律规定,因而以后扩大选举权不必先修改宪法。
参考:[2]
制宪与行政延续
宪法序言记载,制宪会议于1960年10月28日通过宪法。签署者包括两位 Fautua,即顾问 Tupua Tamasese 和 Malietoa Tanumafili II,以及总理 Fiame Mataafa Faumuina Mulinu'u II。序言把基督教原则、萨摩亚习惯和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并列,要求保障基本权利和公正司法。第113条将宪法生效与联合国大会批准的托管终止日相连。过渡条款让既有法律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继续适用,并让原任总理和部长延续任职,使独立前后的行政工作保持衔接。
第115条还把旧国家委员会的相关职能交给国家元首;原须听取行政会议建议的事项,改由国家元首听取内阁建议处理。主权转移同时伴随现有机构职能的重新归属。
参考:[3]
联合国安排两道公投问题
1960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569(XV)号决议,建议次年5月举行公投。问题分为两项:是否同意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以及是否同意西萨摩亚依据该宪法于1962年1月1日独立。决议要求所有成年公民均有投票资格,并设置联合国公投专员监督程序,由秘书长协商任命观察员和工作人员。专员须向托管理事会报告组织、实施和结果,再由理事会连同意见送交大会。
从普选公投与日常议会选举的资格差别,可以看出宪法草案须经过更广泛的民意确认。
公投之后终止托管
公投之后,专员纳杰姆丁·里法伊于1961年6月22日致函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关于5月9日公投组织、实施与结果的报告,请交托管理事会审议,再转交大会第十六届会议。转呈函记录了监督任务进入报告程序的实际步骤,与先前决议规定的提交路径相接。
第1626(XVI)号决议将公投日期记为1961年5月9日,并确认两项议题都获得压倒性多数支持。大会在1961年10月18日决定,经与管理当局同意,托管协定于西萨摩亚1962年1月1日独立时失效。其法律阶段是托管终止与国家独立;1960年通过宪法和1961年投票均是此前的步骤。
后来庆祝的六月一日
后来每年6月1日的独立节庆祝与1月1日的独立生效应分开理解。澳大利亚首都领地议会2018年关于萨摩亚独立节的正式记录,也分别写出这两个日期,并记述当地萨摩亚社群在附近的星期日举行宗教聚会。庆祝活动延续了独立的公共记忆,但不能用节庆日期倒推托管结束的日期。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