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安全建议到立法

公历1935年1月15日,由劳工部长弗朗西丝·珀金斯(Frances Perkins)主持的经济安全委员会向美国总统递交报告。报告把失业、疾病和衰老造成的收入中断视为家庭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主张在临时救济之外建立持续的保障安排。委员会提出养老救助、缴费型养老金和联邦与州合作的失业保障等建议。

8月14日,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签署《社会保障法》。原法同时安排老年给付、失业补偿,以及面向贫困老人、盲人和受抚养儿童的援助与卫生福利服务。第七编设立三人组成的社会保障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任命,负责法定行政任务并研究制度改进。

参考:[2] [3] [1]

两条不同的养老路径

第一编面向贫困老人,由州提出援助计划,经联邦社会保障委员会批准后获得拨款。联邦承担合格援助支出的一半,但计算分担额时,每名受助者每月超过30美元的部分不计入;此外还有相当于该联邦分担额5%的行政或援助补助。这个限额约束联邦分担的计算,并非统一规定每位老人实际领取30美元。

第二编则按受保工资建立联邦老年给付。原法要求领取月付养老金者年满65岁,1936年底以后、年满65岁以前的受保工资累计至少2000美元,并在至少五个不同历年取得这类工资。第202条把月付起点定为年满65岁之日与1942年1月1日两者中较晚者。达到65岁而不符资格者,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款项;1942年在这里是原法的支付计划。

参考:[1]

工资税与养老储备

第八编规定,对1937年起的受保就业工资征税;1937至1939年,雇员与雇主各负担1%。雇主支付工资时扣下雇员税款,并另缴自己的份额。按原定义,同一雇主在一个历年付给同一人的工资,超过3000美元的部分不计入本编税基。税款由国内税务机关征收,进入联邦财政。

法律另外在财政部设立养老储备账户,授权按精算需要逐年拨款;暂不用于支付的余额,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务或由其保证本息的债务。个人工资记录用于计算给付,储备账户则统一管理资金,两者承担不同职能。

参考:[1] [4]

用税额抵扣推动州失业保障

失业保障采取另一种联邦与州分工。第九编从1936年起征收雇主税,税率由当年的1%升至1937年的2%,1938年起为3%。适用雇主须在纳税年度至少二十个不同日历周中,各有一天雇用至少八人。雇主向经认证州法设立的失业基金缴款,可抵扣联邦税,抵扣最多为该税的90%。

州基金收入交存联邦失业信托基金,财政部为各州分别记账;州依法申请提取资金支付失业补偿。第三编另提供行政经费补助,并要求拒付申请可获公正听证。第903条还规定,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不得仅因拒绝接受下列新工作而被拒付补偿:职位直接因罢工、雇主闭厂或其他劳资争议而空缺;工资、工时或其他条件明显低于当地同类工作的通常水平;或受雇条件要求加入公司工会,或退出、不加入真正的劳工组织。

参考:[1]

受保就业的边界

原法的养老给付及相关工资税,把农业劳动、私人家庭中的家务服务,以及政府和特定非营利机构的雇员等排除在相关“就业”定义之外。第九编失业税也有农业、家务服务等排除项目,并有自己的雇主规模门槛。这些边界限制了保险制度覆盖的工作,不能把某一编的排除清单直接套到整部法律的贫困救助上。

委员会在1月报告中还设想过自愿缴费年金,以照顾部分自营者和专业职业群体;这属于提案阶段。实际落地的养老保险依赖雇佣工资记录,而面向已有困难者的公共援助,仍由另一套州计划处理。

参考:[1] [2] [5]

登记、记账与最初支付

阿瑟·J.·阿尔特迈耶(Arthur J. Altmeyer)在1938年的同期报告中记述,社会保障委员会于1936年11月在邮政部和财政部协助下开始分配账户号码,养老保险于1937年1月1日进入实施阶段。邮局最初接收登记表,资料送往巴尔的摩;1937年7月,委员会地方办事处接过号码分配工作。工作人员把身份和雇主工资申报转成穿孔卡,经核对后过入个人账页,供计算待遇使用。

初期已有符合规定的年满65岁或死亡个案领取一次性款项。州失业保障的支付进度也不一致:据阿尔特迈耶统计,1938年上半年,25州在该期部分或全部时间支付补偿,约250万名劳动者领取总额近1.8亿美元。同期,贫困老人援助等公共救助继续扩展。这套制度的形成,落实在不同项目各自的筹资、资格审核和实际给付中。

参考:[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