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阻法案到总统签署

大萧条期间,低工资、长工时和童工问题进入联邦经济改革的议程。1933年《全国工业复兴法》曾通过行业规约推动劳动标准,但相关制度在1935年遭最高法院判决打击。劳工部长弗朗西丝·珀金斯及其法律助手随后继续拟订工资工时立法。

1937年5月,参议员雨果·布莱克和众议员威廉·康纳利提出法案。争议不仅来自企业和南方低工资地区,也涉及工会对工资委员会和行政裁量权的不同看法。参议院通过后,众议院的审议一度受阻。

康纳利去世后,玛丽·诺顿接掌众议院劳工委员会,参与推动重拟和重新表决。1938年5月24日,众议院以314票对97票通过修订案;两院协商后,最终方案于6月13日再次获众议院通过,随后获参议院同意。6月25日,富兰克林·罗斯福签署成法。

参考:[2] [1]

先定框架,再分期提高标准

原法把工资与工时义务安排在成法后经过120天才实施。1938年10月24日,第一阶段开始:除法定豁免等情形外,受覆盖雇员的最低时薪为25美分;一年后提高到30美分。

法律同时设置向40美分推进的机制。由公众、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行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较高的行业最低工资建议,经听证与行政命令实施。委员会须考虑就业影响,不能仅凭地区划分工资等级,也不得按年龄或性别分类。

工时标准也分三步:第一年每周44小时,第二年42小时,自1940年10月24日起为40小时。超过适用门槛的劳动,原则上须按正常工资率至少一点五倍支付报酬。雇主仍可安排更长工时,但要承担相应加班成本。

参考:[1] [3]

商业联系与豁免划定覆盖范围

工资和工时条款主要围绕从事州际商业,或为这种商业生产商品的雇员展开。法律第2条把低于基本生活所需的劳动条件与不公平竞争及商业流通受阻联系起来,为联邦介入提出理由。

国会在第13条列出大量例外。农业雇员、符合规定的管理和专业人员,以及销售或服务主要发生在州内的零售、服务业机构雇员等,被排除在最低工资和加班条款之外;另有一些行业只获工时方面的豁免。个人的工作、企业业务及具体条款共同决定能否获得保护。

联邦标准还保留了较高的地方保障。第18条规定,该法不能成为不遵守其他联邦、州或市更高最低工资、更短最高工时规定的理由,也不能用来为降低原有较高工资辩护。

参考:[1]

童工条款怎样运作

原法以“压迫性童工”为核心概念,通常涵盖未满16岁的用工,以及16至未满18岁从事被认定为特别危险或有害健康工作的情形。儿童局可按法定条件准许14至未满16岁者从事不影响上学、健康的非制造业和非采矿工作;父母雇用子女等情形另有条件限制。

实施手段着眼于产品运输:在商品移出前30天内曾使用这类童工的生产场所,其相关商品不得按法规定运入商业流通。农业在不受当地义务上学要求约束的时段,以及舞台、电影中的儿童演员等,又列有专门豁免。保护因此集中于特定生产与流通关系,许多少年劳动仍处在它的覆盖边界之外。

参考:[1]

从工资记录到追偿程序

法律在劳工部设立工资工时司,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的行政长官领导;童工条款则交儿童局主管执行。调查人员可以检查工作场所和记录、询问雇员,并借助州机构开展调查。雇主须按规定保存工资、工时等资料,使标准具有可检查的依据。

雇员可以在法院追索未付最低工资或加班费,并请求数额相等的额外赔偿;原法还允许代表处境相同的其他雇员提出诉讼。法院可判给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联邦法院另有制止违法行为的禁令权限。对投诉或作证雇员的解雇、歧视也列为违法。

参考:[1] [2]

南方低工资行业的早期压力

分期提高工资使低工资地区受到更明显的调整压力。劳工统计局后来汇编的研究指出,1939年4月,南方13州受法律覆盖的工人中,约41.12万人、即18%的时薪低于30美分。此时第一阶段的25美分底线已实施,30美分的新底线还要等到同年10月24日才生效。

这一统计显示的是下一阶段提薪的潜在覆盖面。研究同时提醒,法律施行后的工资和工时还受经济复苏、战争生产及物价变化影响,难以把全部变化单独归于法案。1938年的制度留下诸多豁免,却建立了可以分期提高、凭记录检查并由雇员追偿的联邦劳动标准。

参考:[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