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启动的日期

1927年1月1日(公历,昭和二年),日本《健康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给付及费用负担的规定开始施行。工厂和矿山劳动者的医疗、休业补偿等保障由此进入实际给付阶段。法律本身早在1922年4月22日公布;立法、行政准备和给付启动之间,隔着数年的筹备。

1926年3月29日公布的修正法,把施行分成两步:一般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给付及费用负担则从翌年1月1日起实施。同月的议会报告中,平野光雄说明政府过去因财政原因推迟执行,并指出实施仍须解决工人能否选择医生、怎样与开业医生合作等问题。日期确定以后,组织承保、筹措资金和安排医疗仍是具体工作。

参考:[1] [2] [3]

谁被纳入保险

制度首先围绕适用工厂法、矿业法的企业劳动者展开。农商务省负责起草,1922年11月有关业务移交内务省社会局。承保分为政府管掌和健康保险组合管掌两种形式;大型企业可设立组合办理保险,政府则承担另一部分事业所的保险业务。这里的组合是保险经营组织。

给付包括疾病和负伤时的治疗、因病停工的伤病津贴,以及死亡、分娩时的相应费用。早期保障同时涉及工作内外的伤病;它针对的是被保险人的劳动和生活风险,尚未成为覆盖所有居民的医疗制度。保费原则上由劳动者与雇主分担,国库也负担部分费用。

参考:[3] [5]

把保费变成可支用的资金

与给付启动配套的《健康保险特别会计法》也从192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据此设立特别会计,把保费、一般会计转入款、准备金收益等列为收入,用于保险给付、保健设施和办理业务的费用;结余转入准备金,收入不足时可用准备金补足。一般会计转入的负担以给付费用的十分之一计算,并设每名被保险人年均二日元的上限。

企业组合也必须估算收入和支出。榎一江研究所载仓敷纺织的筹备预算,拟以约34.7万日元保费及2.0万日元国库负担,支持约36.7万日元的总预算。支出分别列出疗养、伤病津贴、埋葬、分娩、生育津贴、事务费和准备金。这是预算方案,而非已经支出的决算;它说明保险运作需要把疾病风险、工资水平与资金准备一起计算。

参考:[1] [3]

由谁提供治疗,怎样付医生报酬

政府管掌健康保险并非全部自办医院。除政府直接委托官公立医院的部分外,疗养给付委托日本医师会和日本齿科医师会组织提供。政府按每名被保险人的年度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数,把报酬总额支付给医师团体,采用的是按人头计算的承包方式。

医师团体再把款项分别分配给各道府县医师会或齿科医师会,由这些地方团体分给参与诊疗的保险医生。按医疗行为计点的办法,当时已用于这一步内部报酬分配。因此,政府同医师团体之间按人头付款,与地方层面对医生按诊疗项目分配报酬,是同一制度中不同层次的安排。

参考:[4]

女工与分娩给付

女性劳动者在受保群体中占有重要位置。仓敷纺织上述预算的基础计算列出约10,080名被保险人,其中女工7,994人、男工2,086人;估算还利用了公司过去的疾病休业、死亡和分娩资料。女性的工资、患病与生育,并非可以忽略的边缘项目。

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女性被保险人规定分娩费用与生育津贴。普通分娩费用为20日元,提供产院收容或助产等实物服务时减为10日元;生育津贴则按标准报酬日额的六成,支付分娩前28日、后42日内未工作的日子。此前部分工厂也曾自行补助产妇,法定给付则把这种保障纳入保险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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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义务引出的争议

筹备并不平静。企业自行拟订的组合规约有时被要求改按社会局的范例重写,实务人员需要咨询怎样申请、怎样修改。劳动者也质疑,为何原由雇主承担的某些工伤责任,要通过保费由自己分担一部分;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被称为“健康保险罢工”的抗议。

社会局保险部负责人汤泽三千男则强调,参保人既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也有负担保费的义务,试图区分保险与雇主施舍。早期实施的实际变化,体现在承保组织、独立账目、医疗委托与给付项目开始衔接;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分担缴费、按统一规约办理保险,是早期实施不断磨合的环节。

参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