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与哈瓦那之间
公历1847年6月3日,首批中国契约劳工抵达哈瓦那。1871年美国领事函件记下这一日期;安东尼奥·丘法特·拉图尔(Antonio Chuffat Latour)1927年的华人史著则记载,奥肯多号(Oquendo)载来206人,出发地是福建厦门。他们在雷格拉(Regla)上岸,暂住工棚,随后由种植园主接收。
这条航路把福建的招工场所接入古巴的用工体系。1871年殖民地官员的报告仍把数量充足、成本低廉且便于补充的劳动力视为发展农业的条件,种植园主也要求继续输入华工。招工者许诺的海外谋生机会,与雇主获取长期劳动力的需要,在契约上相遇。
亲属在招工馆外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汇集的交涉文书记载,1869年西班牙领事曾为商人在厦门开设赴古巴招工机构提出申请。海关税务司琼斯发现,招工契约遗漏了移民章程的重要条款,要求仔细查验后才能发给船舶出港文件。与此同时,一名同安人到招工馆探望亲属,却既见不到他,也不能交谈,只看到铁窗后关着人。
这些文书还保存了家属的陈述:漳州附近一位寡妇说,独子被诱到厦门,卖给西班牙人并关进招工馆;一位同安女子说,兄弟受同伴诱骗,被卖作劳工,还被改了姓名。家属追问的首先是人在哪里、能否相见。迁移在登船以前,便已使家庭面对失联与寻找亲人的困难。
参考:[4]
纸面契约与实际同意
1874年调查所收的申诉中,明确记为福建人的王均盛称自己受骗后被卖。调查报告按出发港整理口供:从厦门登船的苏阿海等十二人自述遭到绑架,黄水头等六人则称自愿出洋;另有受诱骗或落入赌博圈套的记录。同一港口出发的劳工,进入运输体系的经历并不相同。
报告随后追问契约怎样签订、条款是否读给劳工听。有人直到登船才收到文书,有人所持契约写的是别人的姓名;还有人说,只听到部分条款,目的地被说成安南或新加坡。一份联名申诉提到,登船时才被告知文书约定八年期限。签名和契约的存在,并没有消除当事人关于胁迫、冒名及误导的具体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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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航程与种植园劳动
调查人员把航程单列为一组问题。许多口供提到舱内拥挤、饮水或食物不足,以及船上体罚;报告也保留了少数关于食水充足、船长善待乘客的陈述。
调查团报告称,到古巴后,大部分华工进入糖业种植园,小部分进入家庭或店铺。它记录了劳动过重、工时过长、食物不足及身体惩罚,并说成员亲自见到了受伤者。合同到期也未必能离开:雇主扣住履约证明,要求重新签约;拒绝者可能被送入收容所,戴着锁链修路而得不到报酬,随后再被迫受雇。这样的循环阻碍了独立谋生和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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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古巴访查
1873年11月21日,中西双方在北京签订议定书,约定中国可以派员独立调查,并可寻求外国领事的意见及西班牙当局协助。次年3月17日,陈兰彬与海关官员A. Huber抵达哈瓦那,同已先到的另一位海关官员A. Macpherson会合。他们在古巴停留至5月8日,期间开展访查。
他们访问哈瓦那、马坦萨斯、卡德纳斯等地的招工拘留场所、收容所、监狱和种植园。进入监狱、收容所的时间由当地官员安排,访问种植园也须事先取得同意;在停宿处和旅途中,调查人员另行询问遇见的华人。官方准入与途中访谈共同构成了这次调查的实际条件。
口供进入外交文书
调查团共收集1176份口供和85份呈词,后者有1665个署名。报告按照总理衙门的五十一项问题组织答复,并附航运统计、规章和契约式样,把劳工关于招募、运输、工作与回乡的申诉编入正式调查。
联合报告署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原件同时标明公历1874年10月20日。1875年2月5日,总理衙门向外国使团送交报告及相关材料;1876年上海海关印书处又将调查报告刊行。厦门家属寻找亲人的陈述,与古巴劳工关于履约后仍不得自由离开的申诉,遂成为交涉中可以逐项核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