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皇帝宣言到分段施行

1861年3月3日,即俄国当时使用的儒略历2月19日,亚历山大二世在圣彼得堡签署农奴解放宣言。改革针对地主庄园中的农奴和家内仆役,规定他们取得自由乡村居民的身份,同时安排土地使用、劳役和赎买的过渡办法。

宣言说明,各省贵族委员会提出方案,再由中央委员会汇整、国务会议审议。它承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要求为农民保留宅地及一定的耕地使用份额。人身地位的改变由皇帝颁令启动,具体庄园的土地关系则要经过调查、立约和地方执行。

参考:[1] [2]

公布后取得哪些权利

《施行规则》把一批权利的起点定在条例公布之日:地主不得再把对农民的人身权利转让给别人;农民结婚不必取得地主许可,也可依法购买财产、订立合同、经营工商业和提出诉讼。《总条例》把这些权利落实到个人及村社可以进行的法律行为。

旧管理却没有在签署日全部撤去。土地章程施行以前,农民仍须按规定缴纳代役租或服劳役,但已有减免和限制;乡级机构建立以前,地主还保留部分审判、护照发给等权限。宣言另为家内仆役规定两年过渡。因此,签署、公布、基层机构建立和解除土地义务,是相继推进的环节。

参考:[1] [2] [3]

把土地和义务写入章程

改革要求各庄园编制土地章程,写明农民持续使用的份地以及应向地主承担的义务。地方条例按地区分别规定办法;地主与农民可以协商,但协议须受法定土地底限和人身权利等条件约束,不能任意写入新的依附关系。

《施行规则》要求地主在本省省城收到条例后一年内提交章程,并规定全国庄园的章程应在条例批准后两年内施行。地方调解官审查文本,听取农民异议;核查时由村社选出六名代表参与。章程获准施行时,调解官还须向全体集会宣读、解释条文,并把副本交给双方。

参考:[2] [3]

村社接手的事务

农民按经济事务组成村社,再由若干村社组成乡,办理较近层级的行政和司法。村社集会由本社农户户主及当选的村级职员组成;户主不能到场时,可由家中成员代为出席。集会选举职员、分摊税费,也处理土地利用和公共救济。

《总条例》并没有规定所有地区都采用同一种分地制度。共同使用土地的村社可以议决重分土地;改为按地段或按户世袭使用、将村社土地划为永久世袭地块或重新分配等事项,需要全体有表决权者至少三分之二同意。条例同时承认按户世袭使用的地方。农民获得个人权利以后,村社仍参与决定土地和负担。

参考:[2]

从暂时义务到赎买

在地主保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以劳役或金钱换取使用权的阶段,农民称为“暂时义务农民”。经赎买取得份地所有权时,相应土地上的地主与农民强制关系随之终结。宅地赎买与田地取得的条件也不同,宣言对后者明定需要地主同意。

马尔克维奇与朱拉夫斯卡娅的研究说明,赎买协议还须确定地块、价格和开始交易的时间,价格常以原来的租役额资本化计算。在国家贷款支持的赎买中,政府垫付大部分价款,农民随后按年偿还,制度安排的期限为四十九年。地主与村社对条件的谈判使进入赎买的时间拉开;取得土地的节点与还清国家贷款,并非同一件事。

参考:[1] [2] [4]

右岸乌克兰的另一条路径

地方差异在帝国统治的右岸乌克兰尤其明显。这一区域包括基辅、沃伦和波多利亚诸省。松村岳志的比较研究指出,当地改革前并无负责重分土地的村社,份地配置与农户拥有的役畜有关,不能直接套用俄国中部黑土区的村社模式。

据这项研究,1863年波兰起义后,政府为了争取农民、对抗波兰地主,恢复地主在1861年夺走的原农民份地,并把赎买支付额降低百分之二十,要求即使没有地主同意也开始赎买。这是后来的地区性调整。该研究同时指出,当地一些拥有份地的农户仍缺乏农具和役畜,继续受雇于庄园。改革改变了法律身份和土地权利,独立经营的能力仍取决于份地、设备与地方生产关系。

参考:[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