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航行与多次见闻
永乐十一年(1413),郑和统领船队前往忽鲁谟斯等国,至永乐十三年(1415)返回。这段经过记在郑和、王景弘等于宣德六年(1431)所立的《天妃之神灵应记》中。它为考察这次远航提供了起止年份,而翻译马欢的《瀛涯胜览》,则把港口交往写到了商人、货物和成交手续。
马欢在永乐十四年(1416)的自序中说,自己因能翻译外国文字而参加了永乐十一年的使团。书中另有景泰辛未(1451)的署年,《后序》也提到随行三次。因此,书中各港的交易惯例应作为多次航行汇成的见闻来读,不宜全部归入1413—1415年的某一次停泊。
古里的官员与商人
古里与船队的官方关系已有前例。马欢记载,永乐五年(1407),郑和等携诏敕到来,向国王颁给诰命、银印,并给当地头目升授品级、赐予冠带。船队还在当地建亭立碑。后来宝船抵港,参与买卖的既有船队官员,也有国王指定的地方人员。
古里有两名掌管国事的大头目,宝船交易由他们主持。国王派头目、哲地商人和官府牙人与领船官员会面,约定议价的日期。马欢在邻近柯枝的记述中,把哲地解释为富商:他们收购宝石、珍珠和香货,等待中国及其他地方的商船前来。
参考:[1]
先定价格,再交货物
议价先从船队带来的锦绮等物开始。双方逐项商定价格,把价款写成合同,各持一份。当地头目、商人与内官握手,牙人在众人手中拍掌确认,约定便告成立。价格一经确定,双方不再反悔。
富商随后拿出宝石、珍珠、珊瑚等议价,这一过程可能持续一个月,慢时达两三个月。买方选定一批珍珠后,经手人员计算应交还多少紵丝等货物,依先前确定的价格结算。合同固定的是计价条件,具体购货仍须逐批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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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量如何核算,税款怎样收取
马欢还记录了不同货物的计量差别。同为一“播荷”,香货按当地二百斤计算,折合官秤三百二十斤;胡椒则按当地二百五十斤计算,折合官秤四百斤。记下货名、衡制和单位,才能理解这些报价中的数量,不能只见同一个单位名称便视为同重。
古里山乡种植胡椒,收椒大户把采摘晒干的胡椒收购后送入官库。有人购买时,由官府发卖,按数量计算税款。宝石、珍珠和珊瑚等买卖,也有国王派出的头目与书写人员在场,收税入官。交易中的核算、交割与征税,由此连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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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鲁谟斯的海陆集市
从古里继续前往忽鲁谟斯,《瀛涯胜览》给出的航路是向西北行,顺风时二十五日可达。这是带有风况条件的航程描述。当地滨海倚山,船商和陆路客商都来赶集;米麦出产不多,须从外地运来售卖。市场使用名为“底那儿”的银钱,出售珠宝、珊瑚、织物等货物。
港口往来还包括使节的同行。马欢记载,忽鲁谟斯国王将狮子、马匹、珠宝等装船,并准备金叶表文,派头目随返航的宝船赴中国进贡。商人集市与国王遣使,构成了船队接触当地社会的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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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武力与候风
这条航路也伴随政治冲突。1431年碑文追记永乐十一年的航行时,说苏门答剌国王安奴里阿比丁曾遣使控诉苏干剌入侵,船队随后出兵,将苏干剌俘获。碑文把后者称为“伪王”,带有使团对当地权力争夺的判断。贸易与朝贡并没有排除武力介入。
立碑时,船队又一次停驻长乐,等候北风出海。碑文以感谢天妃护佑为主题,回顾此前的远航。与马欢记下的合同、秤量和税款放在一起,这些记录呈现出航行的具体条件:船只须候风,货物须议价,使者须与港口的官员、牙人和商人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