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法到新法
1867年的纽约公寓住宅法已要求通风、消防和卫生设施,却留下了空间控制上的缺口。劳伦斯·韦勒在1903年的历史回顾中指出,旧法没有限制楼宇占地比例;后院条文又以邻近建筑而非地界为参照,使后方没有建筑的地块仍可能被盖满。1879年的修法才把后侧空地明确到地界。
公历1901年4月12日,新的《公寓住宅法》成为纽约州法律。该法适用于纽约和布法罗两座第一等城市。1901年法条汇编已收入同年4月25日的建筑施工修正,以下采用这一版本。
新楼的采光与用水
汇编第51条把新建住宅占地上限定为街角地块的百分之九十、其他地块的百分之七十。第67条要求新楼居室有窗直接通向街道、后院或内院,厕所和浴室另有规定。
每套新公寓须有供应自来水的水槽,并原则上在套内设置独立厕所。只有一两间房的套间适用例外,至少每三间房配一处厕所。厕所须置于分隔空间内,并有通向外部或通风井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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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部门接手执行
1902年1月1日生效的纽约市新章程设置了纽约市公寓住宅局。市长塞思·洛任命原州调查委员会主席为首任局长,再由局长任命原委员会秘书为第一副手,调查立法的人进入了执法机关。
该局首份报告覆盖1902年1月1日至1903年7月1日。报告记载,这一时期组建并训练了约四百人的队伍,进行了337,246次检查,登记55,055项违规。
旧楼卫生设施的更换
旧楼整治牵涉此前获准使用的共用便槽,英文称school sink。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部1904年判决解释,这种设施连接下水道,由管理人定期放水冲洗,曾在卫生部门监督下使用。后来调查委员会认为其实际卫生状况不佳,主张用独立冲水厕所替换。
该判决审查的是经过1902年修订的第100条:能够接通下水道的现有住宅,须在1903年1月1日前移除旧式便槽等设施,并至少每两户配一处厕所。其要求还包括分隔厕间、向外开窗和防冻措施。这是旧楼改造的法定期限,后续诉讼表明,执行没有随期限届满自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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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员记录中的住户变化
检查员艾米莉·W.丁威迪在首份报告中记述了霍雷肖街92号。楼内一名妇女与孩子住在酒馆后面,房中没有水槽,污水和垃圾被倒进地板洞口,积在地下室;楼上住户则投诉自己无法控制的其他楼层卫生状况。
整改命令发出后,丁威迪回访看到该套房装了水槽,地板洞口补好,地下室积存的污水垃圾被清除,二楼房间得到清洗消毒。这是一名检查员记录的整改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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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反对与法院裁决
1903年4月11日,住宅局命令东三十九街332号业主凯蒂·默申拆除便槽,按每两户一厕设置替代设施。她拒绝执行,住宅局分别提起罚款和禁令诉讼。纽约州上诉法院判决记载,这栋楼住着二十户、约四十八人。
默申主张强制改造侵害财产权,也反对把新要求施加于既有建筑。双方证人对费用估算并不一致:业主一方估计750至2,640美元,住宅局一方估计800至1,750美元;业主还强调房产负有重债。1904年11月15日,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为保护公共卫生而要求合理改造属于州的规制权;判断费用是否合理,应考虑物业整体价值,而不能只看扣除债务后业主所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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