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的粮食怎样归仓

公历1703—1711年,湖南巡抚赵申乔面对的仓储难题,已经涉及买粮、出借和收回的整个过程。当时湖南常平仓的粮食日益依靠库款采买,较大的储备集中在湘江沿线和洞庭湖附近;其他地区的仓储发展较弱。县官借出粮食或减价出售以后,有的迟迟不补仓,留下欠粮或长期存放的卖粮银,账面上的储备便难以变成下一次可以发放的粮食。

王国斌对赵申乔仓政的研究显示,有人声称代表一群借户,一次领走一百至三百石仓谷,官府却难以保证其他借户实际分到了粮食。赵申乔因借粮难收而倾向于存粮七成、减价出售三成。出借、平粜与赈济因此各有手续:借粮须追收,平粜须保管所得价银并买补,灾时发粮又要顾及余存。

朝廷也对借粮的偿还作出区分。《皇朝文献通考》乾隆三年(1738年)条重申,遇歉收之年,贫民借领常平仓或社仓粮食,秋后归还时应免加息。它针对的是灾年借粮,常平仓的日常出借并未因此一概变为无偿给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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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采买与价银不足

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湖南官员通常在秋收以后采买,随收成与价格决定数量和时机。购买既可以面向农户,也可以进入市场。桂阳在1735年的讨论中,被描述为山地较多、粮食有余而现金不足之处,官员认为向农户给价买粮,可以同时补仓并缓解缺钱的困难。邻近桂阳的永州府也曾在收获前预付粮款,官员希望借此帮助农户应付春季青黄不接时的生活需要。

采买时谁来交粮、谁付运费,直接影响农户负担。《皇朝文献通考》所载乾隆三年买补规定,禁止短发粮价、强迫交粮以及用斗秤作弊。秋后本地粮价仍贵,可以到邻近价平处购买;粮价、脚费不足时,允许按规定调拨补助。湖南的实际采购还要面对商人收粮外运:官府买得过急可能抬高价格,等得太久又可能失去低价补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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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廒的潮湿决定轮换量

粮食入仓以后,保管并非单靠长期封存。乾隆元年(1736年)议定湖南存粜例,按地势和潮湿程度分三等:长沙等四十五府州县较干燥,存七成、粜三成;永州等三十一府厅县卫稍湿,存粜各半;龙阳等四县尤湿,粜七成、存三成。原条还准许地方官按实际购买需求斟酌。

这些比例把防霉与粮食供应联在一起。王国斌引述1772年的湖南报告指出,多数仓储应在三年内轮换,潮湿地区须每年散出一半,洞庭湖附近四县则须散出七成。为了让陈粮及时出仓,出售价不能只顾将来买补成本,还须使当地人愿意购买;库存、粮价与保存期限是同一笔仓储账的不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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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粜价格与领粮的人

湖南平粜的时间也随粮食流通调整。部分县在惯常的农历五月、六月以前就开始出售,以应对商人较早买粮出境。支持提前开粜者着眼于尽早压低粮价,反对者则担心库存不足,无法继续供给后面的青黄不接时期。

售价如何下调,同样存在不同办法:可以随市场价格高低确定减价幅度,也可以按收成丰歉决定,让歉收地区获得较大的减幅。湖南在1752年采用后一种办法,1766年又加以强调。领粮资格方面,保甲登记被用来辨认贫户,但无业者难以查找和登记,仍可能被遗漏。长沙、善化官员还曾允许米店从常平仓买粮转售,以缓解仓口分发能力有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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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灾区之后还要补仓

湖南仓谷也被调往省外灾区。乾隆二十年(1755年),淮、扬各属遭秋涝,《皇朝文献通考》记载,朝廷依湖南巡抚陈宏谋所请,准予拨湖南仓谷二十万石,碾米十万石,运往江南接济平粜。这里的二十万石谷和十万石米是加工前后的两种数量,所办的是向灾区供应减价出售的粮食。次年又有从湖南拨米十万石运交江苏的命令。

接济外省也会增加湖南本地的买补任务。周欢据宫中档奏折指出,1756年陈宏谋面对运粮江南后四十万二千石的缺谷,以及日常平粜所需的补仓,曾请求准许按田派买并计入运脚。这个请求呈现了仓储运作的两端:粮食调出时须应付灾区需求,调出以后仍要筹钱、找粮并组织运输。地方官在足额补仓、不过度扰民和应对粮价变化之间反复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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