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洋船引回广东
清乾隆二十二年(公历1757年)十一月戊戌,乾隆帝就洋船赴浙江贸易发出谕令。此前提高浙海关税则,是想让商船转回广东;但浙江货价较低,商人仍有利可图。皇帝遂命杨应琚告知外商,下一年不准再赴宁波,来船应转往广东收泊交易,并将旨意转达李侍尧,由粤关通知商人。
谕令同时考虑沿海居民生计和海防,提到广东洋行已有二十六家,许多居民依靠洋船谋生,虎门、黄埔也有驻兵。1757年的行动是在已有贸易网络上收紧口岸安排。按赵轶峰的研究,这一限制针对西洋商人,江、浙、闽海关此后仍在运行。
商馆里的办公室与住处
威廉·亨特(William C. Hunter)1825年抵达广州地区,后来长期在商馆工作。他所记述的十三行生活,把外商贸易落实到一排排沿江建筑中:前后楼房之间留有院落,底层是办公室、货栈、买办及雇工的房间,上层安排餐厅、起居室和卧室。商馆由行商拥有,再出租给外国商人。
收付钱银也有专门空间。商馆设石砌金库和铁门,门前摆桌子、秤和砝码,银钱通常按重量收付。外国商人的居住、办公与货物周转,因而挤在同一组院落和楼层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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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承担税款与担保
在亨特记述的贸易运作中,行商负责向粤海关监督缴纳进出口税款,由他们与海关接洽。外商即使向其他中国商人买货,也须经行商报运,货物以经手行商的名义向海关申报。那些供应丝织品、草席、棉布等商品的行外商人已有很大生意,出货手续却仍要经过行商。
行商又是外商和外国船舶的担保人。船只或代理人违反规章,官府会向担保者追究责任;这种责任使行商必须过问外商的活动。亨特也写到,经营特许带来收益,同时伴随官府要求他们为公共工程和救济出资的压力,商人的财力不断被卷入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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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栈、驳船与工役
行商的货栈沿水道和江岸布置,以便装卸。内地运来的茶叶、丝货在这里重新包装(必要时)、称重、包上席料并加记号,再用驳船送往黄埔的海船。仓内除办事人员,还有厨役、送信者、司秤者;货物能否及时出运,取决于这些具体工序及搬运的衔接。
黄埔的买办、装卸工和铁匠,为外国船舶提供日常服务。广州江面还有渡船,以及售卖食物、衣物和杂用品的小船。商馆遇火灾威胁时,行商会派工人把账簿、钱财和个人物品搬到预备好的船上,并守住通往江边的道路。雇工既维持日常起居,也参与抢救贸易记录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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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所商议规则
行商共同拥有并拨款维护公所。涉及新规、旧规重申或税则变动时,他们邀请外国商行负责人到场商议。这里也处理行商破产或资金困难,保存有关账簿和会议记录。商馆里的交易,由此与官府的规章、同行间的财务责任联系起来。
公所并非只有例行议事。1839年禁烟交涉中,林则徐要求交出鸦片,行商在公所向外商传达命令,并参加随后商议缴交数量的会议。外商希望只交出部分鸦片,行商也设法斡旋,但这个建议没有被接受。贸易中介在冲突中仍被要求传话、担保和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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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交涉与条约签署
亨特把商馆中国雇员奉命离开的日期记为公历1839年3月23日。买办、厨役等离开后,外商须自己做饭、打扫和洗涤;行商随后安排工役看守商馆出入口,也借机在夜间送入柴薪和食物。此前不显眼的服务劳动,一旦中断,便立即改变了商馆的生活。
1842年8月29日,中英在南京江面的英国军舰康华丽号(HMS Cornwallis)上签订《南京条约》。亨特把这次签署记在旧广州贸易限制解体的叙述中。由1757年的口岸限制到1842年的条约签署,广州的贸易秩序既体现为官府与行商的责任安排,也依靠货栈、驳船和商馆雇工不断完成运输、计量与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