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覆盖的形成
1961年4月1日(公历),日本以推广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的方式,基本完成全国医疗保险覆盖。这项自1957财政年度开始的四年计划,重点是让原来不适用雇员保险的农民、渔民和自营业者获得保障。当日已实施的市町村为3508个,占全国的99.86%;少数奄美大岛町村因没有医疗机构而获准例外。
国民健康保险的参保人数约为4850万,比1960年3月底增加约500万。它与雇员健康保险、公务员共济组合等制度共同构成保障网络。同期白皮书也指出,自付费用沉重和偏远地区就医不便,仍妨碍部分参保者充分利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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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与财政支持
全国实施之前,政府先推动法律重订。国民健康保险法全文修订案经过三次国会审议,于1958年12月23日通过。新法及施行法在12月27日公布,1959年1月1日生效。因而,1961年的全国实施与新法生效,相隔两年多。
厚生事务次官随后通知各都道府县知事,要加快大城市等未实施地区的推广,并改善原有保险的内容。通知将国库对医疗给付和行政经费的负担,以及新设的财政调节拨款,列为新法的重点。拨款用于调整市町村保险财政,以促进负担公平和给付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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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如何执行
厚生省保险局长的实施通达把市町村的办理义务分成过渡期和正式执行期。尚未开办的地方可以准备至1961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厚生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劝告开办。期限之后的例外主要针对无医疗机构的离岛等特殊情况,财政困难本身不构成豁免理由。
地方以居民的实际住所核定资格,调查定居意愿和生活据点,并参照居民登记等材料。已属于雇员保险的人员依法排除,其他社会保险的受扶养者也不再重复加入。市町村设置的国民健康保险运营协商会,由参保者、医师或药剂师、公益三方的等额代表组成,讨论保费、给付内容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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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和就诊付款
1958年法律规定,保险机构向户主或组合成员征收保费;依地方税法征收国民健康保险税的,可以采用税收形式。市町村须为保险收支设置专门账户。保费或保险税筹集的是保险运行资金,患者在就诊时还须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原法第42条把患者自付额定为核算医疗费用的一半,其余由保险机构向医疗机构支付。保险机构可以按条例或规约降低自付比例,也可对具有特殊理由且付款困难的参保者减免或缓征。医疗机构提出费用请求后,保险机构审核支付,并可将审核、支付事务委托给国民健康保险团体联合会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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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之后的改善
全国实施后,给付改善继续推进。《厚生白书》昭和37年度版记载,奄美大岛原先例外的五个村中,已有三个开办保险。对住院膳食、牙科修复等项目保留给付限制的保险机构,从1961年4月1日的1133家,减至1962年同日的406家。
1961年10月起,户主的结核性疾病、精神障碍等医疗给付的法定比例,从五成提高到七成。白皮书编写时,对户主全部疾病实施七成给付尚在研究。白皮书同时记录,1962财政年度国库对医疗给付费用的负担比例从两成升至两成五。扩大参保与提高待遇,由此呈现为相继推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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