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调查走向立法

公历1867年5月14日,纽约州通过第908章《公寓与寄宿住宅管理法》,适用范围为纽约和布鲁克林两市。第1条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房屋须符合该法才可作为公寓或寄宿住宅出租、使用。

1864年,纽约市民协会推动卫生调查,医生分二十九区检查。1866年大都会卫生委员会成立,次年出现住宅立法;这些事件后来被改革史作者劳伦斯·韦勒(Lawrence Veiller)写入同一条改革线索。

参考:[1] [4]

租户生活如何进入调查

1865年出版的调查报告,记录了调查于1864年12月完成时的居住规模:495592人住在出租公寓与地下室,出租公寓共有15309栋。报告另指出,小型住屋、阁楼和马厩上层仍容纳着一些贫困家庭,列出的公寓总数并未包揽这些居所。第四调查区在462栋出租公寓之外,另列252栋具有类似居住属性的建筑,提醒读者数字的统计边界。

调查员领取的指示要求按街区推进,而非只沿一条街走访。他们记录每层高度、居住面积与空气空间、供水、排水、厕所、垃圾处置及内外通风,同时询问疾病和死亡情况。地图须标出街道号码,并用红线标明已有下水道的街道。对外观相似的一排住宅,可以详记其中一两栋,但仍须实地核验其余房屋确有相同特征。每周还须交书面汇总,待全区检查结束,再提交全区报告。

参考:[2]

通风和厕所的具体要求

未直接通向室外的卧室,可按法定条件经相邻房间或走廊通风。厕所或茅厕至少按每二十名住户一处配置;街道已有下水道的,排污须接入。

业主须保持楼内和院落清洁,通常于四月、十月粉刷墙壁与天花板。到1868年7月1日,地下室用作住宿或睡眠空间须取得卫生委员会书面许可。

参考:[1]

通知、整改与诉讼

委员会律师小乔治·布利斯(George Bliss, Jr.)在1867年报告中说明,他应布鲁克林一位州众议员请求,与卫生主管及工程师商议起草法案。起草者没有限制每屋或每室人数,而选择先落实通风、清洁、防潮和厕所等要求。

8月27日,委员会指示律师向部分违规房主追索罚款。布利斯年底报告称,约一百宗诉讼已经提出,绝大多数被告随后整改,支付委员会实际费用后撤诉。检查员埃默森(J. H. Emerson)则记述,他未见房主自愿增设通风窗的例子,却见过许多经简单通知后进行的改造。他也提醒,房屋改善中难以分清卫生委员会一般工作与新法的各自作用。

参考:[3]

改造旧屋与建筑漏洞

韦勒在1903年的改革史中指出,1867年法律未限定建筑占地比例。后院条款要求新建后楼与另一建筑保持距离,却没有直接规定与地界的退让距离;当相邻土地上没有建筑时,这种写法允许房屋延伸到地界。

韦勒把1879年规定后楼至地块后界距离的修法,与这一漏洞相联系。他依据1867年立法后五年的慈善团体报告,认为地下室和一般卫生状况出现改善,卫生警察也能要求更清洁的环境;但改善既有住宅,并未使新建住宅自然形成良好格局。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