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与分段实施
1924年5月26日,美国总统卡尔文·柯立芝签署新的移民法。当天的公开声明赞同法案的大部分安排,却对特别影响日本人的排除条款表示遗憾。他希望继续通过外交合作限制移民,但考虑到旧配额法即将到期,仍批准了整部法案。
签署之后,各项条文分段实施。第31条规定,移民签证、入境排除、驱逐等指定条款于7月1日生效,其余部分自制定时生效。领事可提前发放新签证,但持有人不能凭它在7月1日前入境。政府因此有一段筹备时间,移民旅行也受新旧制度衔接的约束。
配额怎样划分人口
第11条首先按1890年人口普查中居住在美国本土、出生于外国的各国籍人口数的百分之二计算年度名额,每一国籍至少一百名。第12条通常以出生国判定移民所属的配额类别,并规定殖民地、边界变更和部分家庭成员的处理办法。这里的国籍分类并非简单照抄申请人当下持有的护照。
1925财政年度的行政表显示,德国名额为51,227,波兰为5,982,分配差距相当明显。同时,法律把出生于加拿大、墨西哥、古巴及若干其他美洲地区的人列为非配额移民,另给返美居民等类别保留通道。非配额身份仍须符合其他入境条件,地域分类与个人身份共同决定旅行机会。
入籍资格成为排除门槛
第13条把不能取得美国公民资格的外国人列入排除范围,将既有入籍限制接入移民审查。条文也留下特定例外,例如合法居民短暂出境后返回、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教授、学生,以及法律定义的非移民。由此,亚洲来客中寻求定居的劳工与符合学生、教授或临时旅行条件的人,面对不同的入境通道。
日本驻美大使于5月31日提出正式抗议,认为以入籍资格区别对待日本人构成歧视。美国国务卿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在6月16日的答复中维护国会的立法权,并说明,自排除条款7月1日生效起,日本不再受原有绅士协定义务约束。外交照会的日期与旧安排终止的日期由此明确分开。
领事签证与口岸检查
新制度把一部分审查移到海外。申请人须向美国领事提交出生、家庭、居住经历等资料,签证标明配额类别、国籍和有效期,并附照片。美国国务院管理签证与名额,美国劳工部负责入境检查;拿到签证并不保证抵达港口后获准登陆。
月度发签也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同一国籍每月获发的配额签证不得超过年度名额的十分之一;年度名额不足三百的类别另有安排。签证标注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四个月;符合条文条件的连续海路行程另有例外。获签后没有成行、有效期届满或到岸被拒,都可能使获签人数与实际入境人数出现差距。
家庭团聚中的年龄与性别
美国公民的家庭并未获得统一待遇。对于申请时居住在美国的公民,其妻子及未满十八岁的未婚子女可列为非配额移民。公民的丈夫、父母,以及其他符合第6条条件的亲属,则可能只有配额内优先权,还须面对本国名额与其他入境限制。
劳工部长詹姆斯·J.戴维斯在1925年报告中列举一种困境:公民可以接来妻子和未满十八岁的孩子,十九岁或二十岁的未婚女儿却留在海外等待签证。他建议扩大可团聚亲属范围,并利用未用名额另设救济渠道。这些是部长提出的修法建议,反映实际执行的困难,尚不是1924年原法已经给予的权利。
首年记录与后来的计算办法
截至1925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行政报告列出的年度配额总数为164,667,配额签证发出160,557份,实际计入这些配额的入境人数为145,971。三种数字分别记录额度、签证与入境,不能相互替代;报告还另列非配额和非移民类别。
原法同时预定另一套计算办法:依据1920年人口的出生或祖籍来源,以十五万人为比例计算基数,并保留每类最低名额,原拟1927年7月开始适用;计算人口排除了被奴役移民后裔、原住民后裔等群体。此后经过修法,赫伯特·胡佛于1929年3月22日公布新表,适用于当年7月1日起的财政年度。1924年制定、首年执行与1929年新表,是同一制度链条上的不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