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中的全国谈判

公历1936年6月7日夜至8日,法国总工会与法国生产总联合会在总理莱昂·布鲁姆主持下达成马提尼翁协定。署名者包括莱昂·茹奥和杜舍曼(René-Paul Duchemin)。

M. Roy在当年7月的报道中记述,巴黎地区金属业于5月31日开始的谈判延续到6月初;6月3日,资方代表里什蒙(Pierre Richemond)以新的工厂冲突破坏开谈条件为由中断交涉。雷诺、雪铁龙等厂工人重新停工,要求签订合同,新政府随即推动两大劳资组织会谈。

参考:[1] [2] [5]

工资调整的基准和上限

协定以5月25日的实际工资为基准,自复工日起调整:工资最低者增加15%,最高者增加7%,各厂工资总额的增幅不超过12%。

分地区、分工种的最低工资仍须通过集体合同谈判确定,尤其要调整异常偏低的工资。

参考:[1]

工会权利进入工作场所

雇主承认劳动者自由加入工会的权利,并承诺在雇用、工作分配、处分和解雇时,不以是否加入工会作为决定依据。工人代表可以向管理方提出有关法规、工资及集体合同执行的个人申诉。这些安排把工会权利与日常劳动关系联系起来。

除法定特例外,协定要求在雇用超过十名工人的企业设置代表,并承诺不因罢工行为施加制裁。总工会则要求工人在厂方接受总协定、开始商谈执行办法后决定复工。

参考:[1] [3]

金属业合同继续交涉

全国协议传到工厂后,巴黎地区的金属工人仍关心本业合同能否签成。Roy记载,工人并未热烈欢迎加薪比例;工会需要解释,这只是实现要求的第一步。6月9日,劳资双方在劳动部重开谈判,工人继续占据厂房。

6月11日,工资小组再次发生分歧,工厂代表大会拒绝资方提出的工资标准。当天晚间,工人代表要求小组次晨继续商议;12日晚,巴黎地区金属业集体合同终于签署。从总协定到行业合同,工资争议仍须经过工厂代表和谈判桌之间的往返。

参考:[2]

协定之后的法律建设

带薪休假和四十小时工作周由另外的法律规定。Fernand Maurette在1937年的研究中,将相关法律分别列为1936年6月20日和21日颁布。带薪休假制度为工业、商业等行业中在同一单位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工人、职员及学徒规定至少两周假期,其中包括至少十二个工作日。按时间计薪者在休假期间领取本应工作所得的报酬,其他计酬方式则按休假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折算同等长度假期的报酬。

6月24日的集体合同法又为谈判增加公共程序:有关劳资组织提出请求后,劳动部长或其代表召集联合委员会。委员会由当地相关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劳资团体组成;即使只有一方请求订立合同,也应启动这一程序。合同须包括最低工资、离职通知期限、学徒训练、争议处理及修订办法等事项。劳资约定可以提供优于现行法律的条件。法律也允许部长在履行咨询等程序后,下令把合同扩及相应行业和地区内未参加谈判的雇主与工人。马提尼翁的共同承诺由行业合同细化,再由立法提供组织谈判和扩大适用的办法。

到1937年5月31日,Maurette所引统计显示法国已有4282份集体合同,适用于约二百万工人。他指出,有些合同已在带薪休假、解雇通知期限和女性产前产后津贴方面提供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条件。

参考:[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