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追究过失到分担事故损失

1897年5月3日,内政大臣马修·怀特·里德利向英国下议院提出工伤赔偿法案。他指出,证明过失一直是伤者求偿的难题;政府希望把事故赔偿列为行业应负担的费用,以明确而有限的责任减少诉讼。雇主可以自行承担风险,也可以借助保险组织,政府没有提出覆盖所有劳动者的普遍保险方案。

议员随即追问适用对象。里德利明确说,海员和家政雇工不在法案范围内。赫伯特·亨利·阿斯奎斯批评按行业划线:农业工人和工场里的男女及儿童也会受伤,却被排除。他强调,防止事故应先于赔偿事故,双方争论的不只是钱由谁出,也包括哪些劳动者能够进入新制度。

参考:[2]

御准与施行之间

《工伤赔偿法》于1897年8月6日获御准,第10条另定1898年7月1日施行。第7条适用于铁路、工厂、矿山、采石场及法律界定的工程、建筑作业。雇主须赔偿因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但由工人严重且故意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伤害被排除。

丧失工作能力者的周给付从第二周之后起算,上限为此前平均周薪的一半,且每周不超过1英镑。死亡给付则区分完全依靠、部分依靠死者收入的亲属,以及无受扶养人的情形。

参考:[1]

生效前先审核替代方案

法律开始实施前,互助社登记机关已收到许多关于替代赔偿方案的询问。该机关的E. W. 布雷布鲁克在1897年11月27日写给《泰晤士报》的信中说明,将从次年1月1日起受理认证申请,争取在7月1日或此前完成准备并发证。这封信于11月29日刊出,后来连同申请表收入同期法律书。

申请首先要附雇主及参与申请工人的书面意见,随后还要调查没有参与申请的工人的看法。审核着重比较雇主支出和工人所得是否至少达到法定水平,因此信中建议申请人请合格精算师协助。附表要求并列填写法定与方案给付,说明额外福利、双方缴费和工人授权方式,还列明不得以参加方案作为雇佣条件。

参考:[3]

码头工人的平均工资争议

新制度的争执很快落到具体工资上。A. 莫里斯·洛的同期调查记载,码头临时工威廉斯向雇主波尔森索赔时,郡法院根据他在该雇主处的收入,核定平均周薪15先令,判给每周7先令6便士。他认为应按所有雇主支付的收入,或事故前连续工作的几天计算,要求提高给付。

1899年11月18日,上诉法院驳回了威廉斯的上诉。郡法院已经认定他此前一年的雇佣关系具有连续性,并据该期间收入计算;雇主没有上诉,上诉法院也不在这次程序中重新判断连续雇佣的事实。

覆盖范围后来扩展到农业工人。洛注明,这项扩展依据1900年7月30日的法律,其条款到1901年7月1日才生效。

参考:[4]

法院数字与庭外解决

美国劳工部1901年对英国内政部统计的摘要显示,1899年英格兰与威尔士郡法院接到新法案件1347件:828件由法官裁决,98件由仲裁人裁决,73件以接受存入法院的款项解决,另348件撤回、庭外解决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进入法院处理范围的999件中,753件有利于原告,246件有利于被告。

同年另有763件协议或非正式仲裁结果办理登记,其中651件由双方协议解决,89件由委员会处理,23件由双方约定的仲裁人处理。报告同时指出,这些登记只占实际数量的一小部分,无法据此算出全部索赔或实际赔付总量。庭外协商与法院裁决并行,官方记录只能显示其中一部分。

参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