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附属方案到疾病保险法
1883年,德意志帝国制定《工人疾病保险法》,把规定行业的受雇劳动者纳入强制疾病保险。法律题头所载日期为公历6月15日。帝国议会通过法案的日期,斯特凡·鲍恩舒斯特等人的研究记为5月31日;该研究又将制度实施起点列为1884年12月1日,立法与开始运作相隔一年多。
政府官员弗朗茨·冯·罗滕堡向帝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提交的报告,记录了方案的转变。疾病保险起初被设想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于事故后等待期间的生活救济。帝国内政署官员特奥多尔·洛曼主张另作一般规定:疾病比工伤更常见,而原有制度把强制参保交给地方决定,疾病基金给付也偏低。方案因此扩大为独立的疾病保险立法。
按行业规定参保范围
法律第一条列举矿山、盐场、采石场、工厂、冶炼厂、铁路、内河蒸汽航运、船厂和建筑等部门,也包括手工业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受雇工作的性质若只是临时性,或合同预定不足一周,原则上不在这一条的强制范围内。企业职员另受收入门槛限制,法律并未以全体居民为参保对象。
第二条留下地方扩展的渠道。商业和药房的助手、学徒,部分运输从业者、家庭工业劳动者以及农林业工人,可以经地方章程纳入;章程须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公布。对于生病时已有至少十三周工资照付或雇主家庭供养保障的人,法律允许依申请免除参保义务。
参考:[1]
多种基金与市镇兜底
保险通过多种基金办理,包括地方疾病基金、企业基金、建筑工程基金、行会基金、矿工基金和登记互助基金。应参保者若不属于这些基金,便由就业所在地的市镇疾病保险承接。市镇须把保险收支单独核算,免费承担行政管理,并向上级机关提交年度账目、参保及患病情况。
地方疾病基金通常按行业或营业种类设立,原则上须有至少一百名应参保者;人数不足时,可以跨行业共同设立,或在偿付能力有保障时获准另设。基金章程要列明待遇、缴费、董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组成。董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缴费雇主可以参与治理,但在董事会和会员大会中的票数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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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用与病假现金
市镇保险的基本待遇分为医疗和现金两部分。医疗从患病开始提供,包括免费医生诊治、药品以及眼镜、疝带等用具。因病不能工作的,自患病日后的第三日起,按每个工作日领取当地普通日工通常日薪一半的疾病津贴;基本保障最迟在患病后的第十三周结束。符合条件时,也可改由医院提供免费治疗和膳宿。
地方疾病基金采用不同的工资计算基准:在法定日薪限额内,按所保职业类别的平均日薪计算,而非直接照搬市镇的普通日工标准。基金还须向产后女会员提供三周保障,并在会员死亡时支付丧葬金。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提高现金待遇、延长保障,或为未被强制保险覆盖的家属提供医疗,但这些扩展并非所有家属自动享有的统一待遇。
参考:[1]
缴费分担与财务约束
缴费主要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通常分别为三分之二与三分之一。罗滕堡的报告记载,议会把雇主承担三分之一的义务推广到更广范围,同时容许地方章程对小手工业者作例外安排。后来研究对已实施制度的概括,也采用雇员三分之二、雇主三分之一的分担比例。
地方基金的费率按所用平均日薪的百分比确定,须足以支付章程待遇、行政费用及储备金。法律要求逐步积累相当于平均一年支出的储备;在达到这一水平前,每年至少将缴费收入的十分之一转入储备。基金不得把会员缴费和财产挪作章程外用途,出现收支不足时,则须依法律调整费率或待遇。
实施困难与养老制度的分界
1884年底开始实施后,参保登记并未立即覆盖全部应参保工人。鲍恩舒斯特等人的研究回顾德累斯顿的早期执行:按1882年职业普查,预计约有四万五千名工人应纳入;到1885年中,登记者约三万人,仍有三千名雇主尚未申报工人。法律义务要转化为实际保险,仍依赖登记、征费和检查。
疾病保险主要应对患病期间的治疗和短期收入中断。1883年法律甚至禁止地方疾病基金把待遇扩展为失能、寡妇或孤儿救济。1889年6月22日的《失能及养老保险法》另行规定失能年金和养老年金,其中养老年金以年满七十岁为条件,无须另证明失能。它与1883年的疾病保险属于不同给付制度,不能把后来的养老权利提前写入疾病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