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0年的立法针对什么缺口
1870年8月9日,《初等教育法》获得御准。它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明确排除苏格兰和爱尔兰。法律要求各学区为尚未获得适当初等教育安排的儿童补足学位,并建立能够筹款、办学和管理学校的地方机构。
此前,威廉·爱德华·福斯特在2月17日向下议院提出法案。他既承认教会和私人捐助者的办学贡献,也指出,把开办学校的主动权完全留给志愿力量,会使最需要援助的地方得不到帮助。他提出的办法是补足现有体系的空缺,利用已有合格学校,同时在不足之处建立公共供给。
先调查学位,再组织办学
教育主管机关即枢密院教育委员会须搜集各学区资料,检查现有学校能否提供有效而适合当地儿童的教育。计算供给时,不只看已有补助的学校;能够提供合格教育的其他学校,以及即将建成的学校,也可以列入考察。
对于查出的缺额,主管机关须发布通知,说明现有学校和还需增加的学额,并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或学校管理者申请公开调查的机会。最终通知规定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届满后,若缺额尚未补足、也未在及时补足之中,就须成立学区委员会(school board),要求它着手提供学校。地方也可以依法主动申请成立委员会。
参考:[1]
选举、校舍和经费
学区委员会是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一般市镇由市民选民名册上的人选举,伦敦以外的教区由地方税纳税人选举;选民可以把所得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配给多人。法律另为伦敦规定选举办法。委员会因而把地方选举与学校事务连接起来。
委员会可以买地、租地,新建、扩建校舍,配备教学器具,并负责维持学校正常运作。学费、议会拨款、借款等收入进入学校基金,短缺部分由地方税补足。经教育主管机关同意,兴建或扩大校舍的费用还可借款分年偿付,期限最长五十年。这些规定把校舍建设费用与地方长期财政责任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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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仍收费,贫困儿童可获帮助
1870年法保留了学费。委员会所办学校按周收费,标准须经教育主管机关同意;若家长因贫困无力支付,委员会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每次减免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可续期。对于本区儿童在其他法定公共初等学校就读的学费,委员会也可以代缴全部或一部分。
代缴不能以迫使家长改选学校为条件,这类帮助也不被算作教区贫民救济。若某地居民贫困,委员会还可经主管机关认可,按规定设置不收学费的学校。这些安排分别处理正常收费、个别救助和特殊免费学校,并未在立法当年一律取消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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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学为何仍有争论
法律所称的公共初等学校不只包括委员会自办的学校。它们须遵守共同条件:儿童入学不得以参加特定宗教活动或宗教教学为条件;宗教活动或课程应安排在每次上课的开始或结束时段,家长可以让孩子退出而不丧失学校其他待遇。委员会自办学校还不得教授具有某一教派特色的教理问答或信条。
争论并未因此消失。乔治·狄克逊在法案提出当天赞成设立委员会,却担心把宗教教学问题交给众多地方委员会,会使宗教对立进入选举。他希望议会更明确地处理宗教与普通教学的关系,也主张委员会应当执行强制入学,而不只拥有可自行选择使用的权力。
地方入学细则与后续立法
1870年法第74条允许委员会制定入学细则,在五至十三岁的范围内确定适用年龄,细则须经过法定批准程序才生效。条文也保留例外,包括已有其他有效教育、疾病或无法避免的原因,以及规定距离内没有可就读学校;达到规定学业标准的十至十三岁儿童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
到1873年6月,福斯特向下议院报告,主管机关已调查并检查一万七千所初等学校,预计当年夏末前向所有仍有缺额的学区发出补足通知。他同时承认,不入学和出勤不规律仍是困难;他提出的修法方案也没有普遍强制入学条款。1880年8月26日获御准的后续法律,才要求所有尚无入学细则的学区主管机关立即制定细则,并允许教育主管机关在当年年底后干预仍未落实的学区。建立学校、允许地方强制入学和普遍要求制定入学规则,是先后推进的不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