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年的法律入口
1904年3月25日,《合作信贷社法》获得印度总督批准。这部英属印度第十号法令要鼓励农民、手工业者及财力有限者储蓄和互助,并为合作信贷社的组织与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农业债务是它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但法令的适用对象也包括城市劳动者。
此前,马德拉斯政府已委派弗雷德里克·尼科尔森(Frederick Nicholson)调查农业信贷。他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提交的报告借鉴欧洲合作经验,提出以特别立法支持合作信贷组织。1904年的改变,是使人们能够依专门程序登记一个共同借款、管理资金的法人;各地还要自己筹集资本、组织会员并办理借贷。
谁能入社,谁承担债务
法令规定,至少十名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合资格者可以申请组社,通常须住在同一城镇、村庄或一组村庄;经登记官批准,也可按共同社群组织。乡村社至少五分之四的成员须为农民,城市社则至少五分之四须为非农民。
登记后,合作社可以持有财产、签订合同并提起或应对民事诉讼。乡村社成员原则上对本社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外须获地方政府特别许可;城市社可按章程采用有限或无限责任。个人对合作社负债,和成员对合作社外债所负的责任,是两层相连而不同的义务。
参考:[1]
资金怎样借出与留下
合作社可以接受成员存款,向非成员借款则受章程和规则限制。贷款原则上只给本社成员;经登记官同意,也可贷给乡村合作社。资本筹集和成员申请贷款之间,仍隔着审核、用途和偿还安排。
乡村社利润原则上转入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后才可按限额分配奖励;城市社每年也须先提取至少四分之一利润作为公积金。对于责任不以股份为限的社,每人只有一票,不随出资增加。登记官至少每年审计一次,审计包括逾期债务及资产负债检查。由此,互助被写成了记账、监督和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
参考:[1]
米德纳普尔的村社实践
立法后的实际运作,可以从孟加拉登记官W. H. Buchan的1907—1908年度报告看到。贾米尼·莫汉·米特拉(Jamini Mohan Mitra)于1906年在米德纳普尔的Khelar和Balarampur创建合作社。报告称,当地社团定期开管理委员会及会员大会,保存会议记录,及时收取利息并回收贷款,较富裕者与贫穷者共同参加。
这些社团的资金来自成员存款、政府贷款,也包括本地放贷者提供的贷款。Khelar社在该报告年度收到成员存款2073卢比、被提取900卢比;到1908年六月三十日,存款余额为2677卢比。存入、提取和期末余额显示合作社已经办理日常业务,也显示它与原有地方资金市场仍有往来。
参考:[2]
借钱首先为了解决什么
Buchan汇总乡村社借款用途时指出,偿还旧债、耕作和购买牲畜占了主要部分,此外还有维持生活、付租、贸易及修缮房屋等用途。早期贷款首先回应眼前的生计压力,并非全部投入扩大生产。报告也提醒,各地及各社差异很大,统计未必每项都准确。
通常借款期为一年,特殊情形可安排更长的分期偿还。达尔邦格地区把资本分为每年归还的普通部分和按期分次归还的特别部分。贷款一般采用个人担保;若合作社帮助成员一次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较大债务,有时会以其土地作抵押。这些具体安排把会员身份、既有债务和未来收入联系起来。
参考:[2]
从登记数量到偿还能力
1908年的报告没有把登记成功等同于问题解决。歉收使靠近最低生活线的借款人难以按期还钱;有些社还把自己获得的宽限条件误用于成员贷款,以为收利息便已尽责。Buchan要求按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到期日,并加强委员会的催收与监督。
地方书记员、义务组织者和审计人员因而不可缺少。1904年法令建立了登记和责任框架,早期村社则在实际借贷中检验这个框架。随着合作需求超出信贷,1912年另行通过的《合作社法》又为非信贷业务及合作社联合组织扩展了法律空间。农村债务的缓解,仍取决于资金、收成、管理和会员参与能否持续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