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施工与春耕用水

清代的都江堰岁修,是灌县渠首与成都平原各地按年安排的维护工作。河道需要淘挖,堤堰需要补筑,竹木工料也要及时备齐。水利同知主持官修工程,各县官员、堰务人员和用水户承担不同事务,维护范围由大堰延伸到田间水道。

乾隆时期编成的《灌江备考》收录《天时地利堰务说》,解释了冬季水落、便于截流淘挖的道理。清代岁修通常先截外江,利用内江导流;外江修好后,再转修内江,争取清明前后恢复灌溉。冬季农闲有利于组织劳力,春季需水则给工程规定了期限。

参考:[2] [3]

从派夫折银到按亩分担

岁修既要有人干活,也要决定由谁负担费用。康熙四十八年(1709),原来按田块派出的夫役改为折银,每夫一名折银一两。各县把负担折成银钱,再用于雇工修堰,土地多少与费用分摊仍紧密相连。

按田块计派的问题在于,一块田的大小并不相等。雍正七年(1729),四川巡抚宪德提出按丈量所得亩数分担;次年按得水先后分级征收。距渠首近、得水较便的灌县、郫县、崇宁县,每亩派银二厘;温江、新繁、新都、金堂、成都、华阳等地一般为一厘五毫,华阳部分得水较少的田亩为一厘。水到田里的距离和多少,因而进入了筹工计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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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收款、估工和报销接起来

《光绪增修灌县志》保存的宪德奏疏还规定,各县征收的银两交水利同知衙门。工程开始前先造册估报,完工后另册报销,结余留作夏秋洪水冲坏堤堰时的修补费用。每年的常规岁修,与汛期可能发生的抢修,由此共用一套经费安排。

奏疏针对里甲经手时少支多派、从中侵吞的问题,要求把各乡用水田亩的派银数目刻在木榜上公布,改为官收官解,并给缴款凭据;这项折夫银不得另加火耗。这里留下的是整顿征收的办法与目标,也说明用水户承担费用时,还面临经手环节额外加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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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款加入以后仍需补足经费

岁修经费后来又有调整。县志记载,自乾隆元年(1736)起,原来按亩均摊的都江堰银两获免;乾隆六年(1741),巡抚硕色为此前漏报的石牛堰申请,将它并入都江堰岁修工程,由公项估支。前者改变旧摊费,后者扩大官款所负担的工程范围。

官款并未让所有工料费用从此固定不变。县志接着记下道光、咸丰年间因办工不足而增加拨款,以及用水州县捐助竹价的办法。钱从何处筹、按什么标准付给材料供应者与工人,仍须随着工程规模和材料情况重新处理。

参考:[1]

竹料供应、工价与大修动员

同一篇县志把岁修写得很具体:竹笼有规定的长度、直径和篾片宽度,编笼、截水和淘河各有计价办法,淘河还按淘挖方量计算工银。这些项目将备竹、编织、截流和挖河分成可以筹料、计工的事务,而非只记一个笼统的修堰人数。

同治二年(1863)以后,县志称山中竹料变小,旧定官价使供竹者亏本,于是出现补助和摊派。光绪六年(1880),四川总督丁宝桢免去这项摊派,改从官运局票厘生息项下每年拨银一千两,补足竹园按旧例供料的不足。材料的生长与价格,直接牵动岁修资金。

遇到大修,动员方式又不同。光绪三年(1877),丁宝桢亲临勘察后奏请大修,委派人员监督,并调集兵勇和雇役数千人分处淘挖。这是一次特别工程的投入,不能当作清代每年岁修的固定用工数。

参考:[1]

各县和用水户的维护责任

渠首放水之前,下游也必须疏通。袁琳、袁琳的研究据道光《新都县志》说明,新都境内较大的堰由官府督促民众修治,小堰则由民众自行组织,县内各水道的岁修须赶在大堰放水前完成。官修渠首与地方修渠,在时间上需要接续。

灌区内部也有用水户推举堰长、沟长,或按受水田亩自筹修费的办法。清代岁修因此包含两方面的劳动组织:跨县为主要工程筹款筹工,以及村户对身边水道的持续维护。折银、公开征收数额和增加工料补助,都在处理这项反复发生的负担;水能按时到田,则有赖于这些安排共同落实。

参考:[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