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市场之后的谈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共同体通过煤钢、贸易和共同市场逐步扩大合作。德国统一、冷战结束与资本流动变化,使成员讨论更深入的制度安排。1992年,各国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欧洲联盟条约,1993年生效。谈判把经济货币联盟、外交安全和司法合作放在一起,同时保留不同决策程序,成员既希望协调,也要说明哪些权力仍由本国政府和议会掌握。
参考:[1]
联盟、货币与公民身份
条约设定采用共同货币的路径和经济条件,发展欧洲公民身份,并扩大议会在部分立法中的作用。居民在欧盟内移动和居住等权利得到制度表达,成员政府在外交、内部安全等方面继续合作。国家与共同机构如何分工成为实际问题:中央银行政策、预算限制和跨境市场相互影响。部分成员取得豁免或特殊安排,条约并没有要求所有国家以完全相同速度参与。
参考:[1]
落实条约的分歧
批准过程中,公投和议会辩论显示公众对主权、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分歧。欧元后来逐步投入使用,联盟扩大并继续修改条约。金融危机、移民和退出问题又检验共同制度,政策需要在成员利益之间协商。马斯特里赫特把原有经济合作扩展到更多政治领域,日常治理也更加依赖跨国规则,选民、政府和欧洲机构持续决定这些规则能够承担多少共同责任。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