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教派的筹办联盟

开普敦大学追溯的1829年起点,是南非学院(South African College)的开办。当时学院首先是一所男子中等学校,其名称中的“学院”不能直接等同于后来颁授学位的大学。它回应的是开普殖民地居民对语言、文学和科学预备教育的需求。

1828年10月,前首席法官约翰·特鲁特主持筹办会议。参与者包括荷兰归正教会牧师亚伯拉罕·福尔、苏格兰教会牧师詹姆斯·亚当森,以及其他教派代表和市民。委员会与总督交涉,争取校舍和资金;1829年6月,认股人选出十五名管理委员,其中还有律师约翰内斯·德韦特和报人约翰·费尔贝恩。筹办因而依赖教会、市民社团与殖民地官员之间的合作。

参考:[1] [5]

借款式认股与日常收费

1829年3月31日的创办计划提出,以每股十英镑募集二千英镑,分四期缴纳,第三年之后按财力逐步偿还。这些股份首先是给学院的借款,不能简单视为商业投资。认股人可参与管理人选举,并为子弟取得部分学费优惠;年度捐款者也有相应的投票资格。

经费方案还包括附条件的支援:开普敦荷兰归正教会承诺在普通收入不足时每年提供一百英镑,共济会教育基金承诺五十英镑。计划要求学生每年向学院交五英镑,再向每名授课教授交两英镑,通常修两班,共计九英镑。这些数字分别属于认股目标、补助承诺和收费设计,并非同一笔已经到账的收入。

参考:[2]

借用孤儿院开课

校舍设在长街孤儿院的前部房间。院方同意先供学院使用六年,但须设置隔墙,与孤儿居住的后部隔开,并保持修缮。学院另行安排泥瓦、木工和家具,说明早期办学并非从一座完整大学校园开始。

1829年10月1日举行开校仪式。学生与支持者先在孤儿院集合,再列队前往荷兰归正教会大教堂,听取荷兰语和英语讲道,门口募集的钱用于学生图书馆。里奇校史记载开办前共有一百一十五人申请入学;它转录的10月3日报道则称已注册者约一百人。申请人数与当日报道的注册人数,应分开理解。

参考:[1]

三位教授与基础入学门槛

原计划设至少四位教授,涵盖多种语言、数学和自然科学,实际开办时只任命三人:爱德华·贾奇负责英语方向的古典学,福尔负责荷兰语方向的古典学,亚当森负责数学。福尔和亚当森自愿第一年不领报酬。不能把创办计划罗列的全部科目,都当作开校时已有稳定师资的课程。

入学要求是能够读写并掌握基本算术。家长或监护人须承担全年费用,按季付款。教授与同等人数的管理委员组成教务议事机构,安排课堂并处理纪律。教师未经许可不能另办私课或从事其他校外工作。这些规定把招生、课程和教师职责纳入一个小规模但可执行的组织。

参考:[1] [2]

1837年条例固定管理分工

1837年第十一号条例把既有学院纳入更明确的法律框架,规定十七人的董事会管理资金、财产、收支和人员聘任,其中两席由总督控制。教授与董事会选出的两名董事组成教务会议,负责课程、教材、考试和纪律;这与1829年教授和管理委员人数对等的方案已有区别。

条例另规定学生须满十岁,并通过教务会议认可的学业审查。总督可以在名额限制内安排免缴教授课费的学生,但仍须缴纳规定的学院费用。由此可见,早期的公共教育目标,通过收费、有限资助及官民共同治理来实现,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入学。

参考:[3]

从标本借存到大学课程

学院也进入开普敦的科学交流网络。安德鲁·史密斯离开南非后,原有博物馆收藏在1837年分散,剩余动物标本借存南非学院。这里应强调“借存”:它说明教学机构与博物收藏发生联系,却不足以证明学院已经具有后来完整的研究设施。

1873年,学院开始为少数学生开设中学毕业后的课程,以参加新成立的好望角大学的学位考试;后者主要负责考试,学院负责教学。直到1918年4月2日,机构才进入开普敦大学的新法律阶段。1829年的开校、1837年的法规重整、1873年的大学程度教学和1918年的大学建制,构成相互衔接而不可混写的过程。

参考:[4]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