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生效,中心成立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由世界银行发起制定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创设。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提交世界银行成员国签署、批准;1966年9月14日,第20份批准文书交存,达到约定门槛。依公约规定再过30天,公约在10月14日生效,中心随之成立。
世界银行当天的新闻稿把中心称为自主的国际机构。新闻稿同时预告,选举秘书长和制定程序规则仍是随后首次管理理事会的工作。因此,公约文本获通过、中心依法成立和机构开始具备办事程序,是连续发生的不同环节。
由各国法律专家参与准备
世界银行此前曾应政府或投资者请求,协助处理跨国投资争端。它希望建立常设设施,使争端解决不必每次从头安排。1962年9月,银行理事会要求执行董事研究可行性,随后以银行工作人员拟出的公约初稿为基础,征求各国意见。
1963年末至1964年春,法律专家分赴亚的斯亚贝巴、圣地亚哥、日内瓦和曼谷参加地区磋商,参加者来自86个国家。1964年11月至12月,61个成员国的代表又在华盛顿组成法律委员会,协助执行董事拟订文本。1965年的报告把这一过程称为寻求尽可能广泛接受的政府间安排;各国代表参加讨论,并未代替本国政府随后作出批准决定。
1967年首次管理理事会
1967年2月2日,中心在华盛顿世界银行总部举行管理理事会首次会议。当时已有28个缔约国,均派代表出席,其他签署国也派来观察员。世界银行行长乔治·伍兹依职务担任主席;各缔约国各有一名理事会代表,主席本人没有表决权。
会议选举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阿伦·布罗克斯为秘书长,首届任期至1968年9月30日。他此前主持过法律专家会议,负责公约的工作人员准备工作,此后兼任两机构职务。会议还通过临时行政与财务规则、调解和仲裁程序规则及初期预算,批准使用世界银行行政设施与服务,并邀请非银行成员瑞士参加公约。
借用世界银行的人员与设施
中心拥有自己的理事会和秘书处,却没有一开始就另建一套庞大的行政系统。1965年执行董事报告提出,由世界银行免费提供总部办公场所,并在初期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基本行政开支。1968年银行的业务说明进一步记载,这些安排已经得到同意;布罗克斯因继续担任银行总法律顾问,不另从中心领取报酬。
一般行政开支与具体案件的费用分别处理。后者由参加程序的当事方承担:调解费用原则上均分,仲裁费用依当事方协议或仲裁庭决定分配。借用银行设施并没有让银行直接审理案件,而是为一个独立的程序框架提供日常服务。
秘书处提供程序,仲裁庭处理争议
中心本身并不充当调解员或仲裁员。它维持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协助依公约组成各案的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每个缔约国可以分别向两类名册指定人员,理事会主席也有指定名额;名册成员应具备专业能力并能作独立判断,不是中心雇用的一支常设裁判队伍。
秘书长则担任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和登记官。当事方提出申请时,秘书长可以拒绝登记明显超出中心管辖范围的争议。这项初步审查与仲裁庭最终判断自身权限不同。这样的分工把行政接收、人员组成和争议裁判安排在不同位置,也为当事方保留了协议选择人员和程序的空间。
批准公约与同意个案的界限
公约要求争议属于直接由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一方为缔约国或其指定机构,另一方为其他缔约国国民。除此以外,还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一国批准公约,并不会自动把它与所有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送交中心。双方一旦作出所需同意,便不能单方撤回。
1966年公布的首批20个缔约国名单,已经包括加纳、尼日利亚、突尼斯、马来西亚、荷兰和美国等不同地区国家。机构协作既依靠这些国家参加,也依靠它们履行后续义务:当事方须遵守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亦须按公约承认裁决的拘束力并执行其中金钱义务。初期规则、人员和行政安排,正是让这种跨国合作具备可使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