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协商与伦敦起草

1867年宪法法案原名《英属北美法案》,由英国议会制定,1867年3月29日获得御准。它把加拿大省、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结合为王冠之下的加拿大自治领,并将原加拿大省分为安大略、魁北克。新联邦最初由四省组成,政府驻地为渥太华。

1864年夏洛特敦与魁北克会议形成联合方案后,谈判移至伦敦。新不伦瑞克代表团的报告记载,1866年12月4日,各省代表在威斯敏斯特宫旅馆正式开会;查尔斯·塔珀提议、塞缪尔·伦纳德·蒂利附议,由约翰·A.麦克唐纳任主席。12月24日议定的决议随后送交英国殖民大臣。

参考:[1] [2] [4]

从决议到法律及联合公告

1867年1月24日,代表们在卡那封伯爵住所与殖民当局会谈,参与者包括查尔斯·阿德利、弗雷德里克·罗杰斯和蒙克勋爵。代表团报告说明,会议拟稿和英国政府拟稿的要点经过此次及后续讨论才形成一致文本;法案是跨殖民地谈判与英国立法程序共同作用的结果。

御准并未使所有联合安排立即运行。法案第3条授权女王另以公告指定联合日期,第4条把后续条款通常的实施时间接到该日期。5月22日公布的王室公告明确指定7月1日,并同时列出首批参议员。因此3月29日是法律成立的日期,7月1日则是联邦联合及相应制度生效的节点。

参考:[1] [2] [3]

王冠、总督与两院

法案保留王冠行政权,由总督代表王冠行事,并设置加拿大枢密院提供协助和建议。联邦议会由王冠、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须在联合后六个月内召开。原始条文规定参议员通常终身任职,由总督以女王名义任命,并设年龄、财产和居住资格。

参议院初定七十二席:安大略、魁北克各二十四席,新斯科舍与新不伦瑞克合计二十四席。众议院初定一百八十一席,各省席次不同;以后按人口普查调整。两院由此分别体现地区均衡与人口代表的考量。众议院选举暂沿用各省既有资格和程序,法案没有在1867年创设普遍平等选举权。

参考:[1]

联邦与省的权限划分

第91条把贸易、国防、银行、货币和刑事法律等事务交给联邦议会,并以和平、秩序与良好治理条款处理未专属分配给省的事项。第92条把地方自治机构、财产及民事权利、地方工程等交给省;农业和移民则存在共同立法领域,冲突时依条文处理联邦法与省法的关系。

教育主要由省立法,但第93条保护联合时依法存在的宗派学校权利,并设置申诉和补救机制。第133条允许英语或法语用于联邦议会及魁北克立法机关辩论,要求相关记录和法律双语公布,并规定特定法院中的语言使用。这些条款把地区、宗教和语言妥协落实为具体限制。

参考:[1]

财政、铁路与制度连续性

联合不仅重排议席,也转移收入、债务和公共财产。法案设联邦统一收入基金,并规定对省的财政补助。第145条要求加拿大政府与议会在联合后六个月内着手建设连接圣劳伦斯河与哈利法克斯的殖民地间铁路,将沿海省份关切写入联合承诺。

第129条原则上延续各省原有法律、法院和官员,再由取得相应权限的立法机关调整。第146条则预留其他殖民地及领地加入的程序。新斯科舍的反联合派在1867年选举中仍取得强势席位,说明成文法生效并未消除政治分歧;约瑟夫·豪随后转向争取更好财政条件,并于1869年进入联邦内阁。

参考:[1] [4]

1867年结构与后续修宪

这部法案建立了联邦制度的主要框架,但未提供一套完整的加拿大国内修宪程序。省级宪制的部分变更虽有授权,全国性基本条款的修改仍长期需要英国议会介入。议会图书馆的制度史报告把国内修宪方式列为此后反复举行联邦与省协商的重要问题。

1982年宪法改革设立国内修宪程序,并通过附表把1867年法律改称《1867年宪法法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也属于1982年的新安排。今天所见合并文本汇集了这些后续变化,而1867年原始法案首先解决的是四省联合、政府组成与权力分配。

参考:[1]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