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团对峙走向签约
冷战时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与华沙条约组织的大量常规军队在欧洲相互对峙。双方自20世纪70年代进行共同均衡裁军谈判,到80年代中期,谈判方向转向在较低水平建立可以核查的常规力量平衡,减少突然袭击和大规模进攻的可能。1989年3月,围绕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的具体谈判展开;1990年11月19日,22国在巴黎签署条约。签约前德国已经统一,而华约随后解散、苏联继而解体,履行安排很快面临原有集团格局变化的考验。
参考:[1]
装备限额与法律程序
谈判于1989年3月9日在维也纳开始。条约把北约16国与华约6国列为两组。原约在欧洲从大西洋到乌拉尔山的适用区内,为两组缔约国分别规定上限:坦克2万辆、装甲战斗车辆3万辆、火炮2万门、作战飞机6800架、攻击直升机2000架,原约第四条要求在生效40个月后达到并保持这些限额。第XXII条规定,各国依本国宪法程序批准,批准书交存荷兰政府;序言所列各方全部交存后10天,条约才生效。签署时生效的临时适用议定书,仅先行启动所列条款,并未使整部条约当日生效。另有地区分区和侧翼限额,以限制装备集中;不同区域的限额与全区总量共同适用。
参考:[2]
把申报、检查与磋商连接起来
Sergey Koulik 与 Richard Kokoski 1991年的研究说明,核查安排把装备数量、位置等详细资料交换与现场检查结合起来,并由联合协商小组处理争议。检查既用于核对申报地点,也用于观察削减和重新分类的认证过程;对未申报地区的质疑性检查则保留拒绝权。各国须报告部队组织、装备持有量及重要变化,其他国家由此获得核对材料的依据。作者同时指出,制度并未采用持续监视生产设施等全部设想。其重点在于发现和遏制具有军事意义的违约,不能保证逐件掌握所有装备。这是当时对核查制度的分析,尚非削减已经完成的记录。研究也把建立信任列为核查目的:信息需要分析并形成履约判断,而检查权既提供发现问题的渠道,也提高违规被发现的风险。
参考:[3]
保存国登记与1992年的两个日期
荷兰外交部保存国登记的“Ratification”栏把美国列于1992年1月29日,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列于10月30日,三者均标为R。该代码涵盖批准、接受、核准或通知;表格未列国内议会程序的日期。登记另列临时适用于1992年7月17日开始,正式生效为11月9日。
参考:[4]
削减启动后的执行困难
美国总审计局1993年12月的报告记载,苏联解体后,八个继承国家承担其条约义务。报告列明的执行时间表从1992年7月至1995年11月,首个中期要求是截至1993年11月16日须完成应削减装备的25%。调查认为,原华约国家总体已表现出赶上首期目标的技术能力,但一些国家仍有履约疑问:部分装备归属未定,国内冲突妨碍清点,迟发通知又使检查人员难以及时核实削减。美国则通过向北约盟国转移装备降低自身削减责任,按安排,接收国保留较新装备并须销毁旧装备。条约执行因而涉及装备归属、申报程序、人员和经费。报告强调,首期只占全部削减责任的四分之一,余下两年的削减速度还须提高。
参考:[5]
首轮审议:成果与未决问题
1996年5月15日至31日,各方在维也纳举行首次审议会议。最后文件报告已削减超过5.8万件常规武器装备,完成超过2500次检查,并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换体系和持续运作的联合协商小组。但文件同时承认,削减义务尚未全部履行,仍有装备未被申报清楚或未受条约控制,妨碍一些国家全面执行。这个阶段的成果,是大规模削减及可反复使用的核查、磋商制度;缔约方自己的审议记录并未宣告所有履约问题已经解决。文件还称,适用区的装备总量已明显低于条约上限。装备总量下降和各国具体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是审议同时检验的两种问题。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