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教育计划到大学法人

1945年11月,新南威尔士州教育部长罗伯特·赫弗伦在议会提出建立技术高等教育机构。1947年筹备性理事会成立,赫弗伦与威廉·沃思参与领导。大学初期借用悉尼乌尔蒂莫的悉尼技术学院校舍和人员;经过选址讨论,1949年理事会选择肯辛顿作为发展地点。新大学的出现,也意味着把既有职业技术教育资源组织成能够授予高等学位的机构。

1949年第11号法案在5月12日获得御准,其第三部分规定设立新南威尔士理工大学。1961年校历明确记载,大学于1949年7月1日取得法人地位;1958年的修法则使其改用新南威尔士大学之名,并扩展至人文学科与医学。立法、法人设立与后来改名,分别标示了这所大学发展的不同阶段。

参考:[1] [2] [5]

把工业需要写入章程

创校法第18条并列规定两项目标:提供服务工业和商业的高等科技教学与训练,以及通过研究促进科学的发展和实际应用。这使研究成为法定职责,也给学校选择学科和合作对象提供了明确方向。第25条允许开设应用科学、工程、技术、商业及工业组织等课程,并在考核后授予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

校务由理事会管理,成员来源包括议会、专业人士、工商界、工会、悉尼大学以及本校师生。理事会掌握课程与财产事务,校长负责日常执行。章程同时保留过渡安排:在另行指定日期前,部分人员任用仍受州公共服务制度约束。因此,大学建立法人身份之后,还须逐步形成自己的人员管理体制。

参考:[1]

公共拨款与研究责任

校舍、薪酬和设备需要持续经费。创校法要求将学费、赠款、捐赠等收入纳入大学账户,并规定对获批准开支扣除可用收入后的不足部分,由州财政在议会拨款范围内支付。大学可以收费,也可在获得批准后借入临时资金;这套安排把大学运转与州财政、预算批准相连接。

资金使用须有账目并接受审计长审计,年度报告也要交州议会,其中应概述研究工作。对外合作则有具体授权:大学可以受公共机构、企业或个人委托开展专门调查,协商费用和条件;成果发表不得违反事先约定。研究因而既需要学术组织,也需要处理经费、委托条件及公共监督。

参考:[1]

人员与实验条件的形成

初期校园资源并不充裕。技术学院与大学共用设施,维修和设备制作受到原有行政程序制约;哈罗德·布朗于1949年组织模型工场,为研究仪器制作提供支持。研究工作的开展,依赖这些不易从建筑外观识别的技术岗位。

1950年抵达悉尼的化学工程教授菲利普·巴克斯特,接手了从技术学院化学教学发展出的学科。当时该部门只有一名固定工作人员,其余依靠兼职人员。他推动课程由文凭层次转向学位教育,并为已有文凭者安排兼读转换课程。1949年入学的首批学生中,九人在1952年取得理学士学位,显示师资建设、课程改造与人才培养彼此相连。

参考:[2] [3]

土壤与径流研究怎样协作

1953年校历收录的工作记录提供了具体实例: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于1951年10月批准农村信贷发展基金拨款3500镑,其中土壤性质研究占2000镑,降雨与径流关系研究占1500镑;项目须与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商议开展。

土壤项目由纽卡斯尔大学学院的土木工程与化学两个学科共同承担。另一项目则在赖德一处独立集水区安装雨量计和水流测量设备,用现场观测研究降雨与径流的联系。这里的合作有明确分工:资助者提供专项资金,国家科研机构参与咨询,校内不同学科结合知识,观测设施把研究问题转成可收集的资料。

参考:[4]

应用研究的多种支撑

同页校历还记载,帝国化学工业澳新公司为化学工程学院的氯乙烯生产研究提供400镑资助,并捐助购书;孟山都澳大利亚公司则以每年600镑支持化学工程研究奖学金。企业支持因此可以分别进入研究项目、图书和人员培养。

创校法第46条要求大学与悉尼大学、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及其他教育研究机构合作。早期记录使这项制度安排变得具体:研究能力由公共拨款、外部专项经费、学科人员和实验条件共同支撑。1949年的法人创设为这些活动提供了组织框架,其实际成形则延续于此后的课程、校园与项目建设之中。

参考:[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