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京签署并即日生效
1932年9月15日,日本特命全权大使武藤信义与满洲国国务总理郑孝胥在新京(今长春)签署《日满议定书》。文件以日本承认满洲国为前提,把既有日本权益及驻军安排写入双方关系。满洲国是日本军事占领中国东北后扶植的政权,其1932年3月建立与9月获得日本承认,是不同阶段。
签署本同时使用昭和七年与大同元年纪年,日期均为9月15日。中日文正文各作两份,解释发生歧异时以日文为准;文件明确规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没有另设交换批准书的生效条件。
承认决策与签署前审议
日本政府在承认形式上作了专门准备。1932年6月18日,内田康哉与外务省官员商议,在让满洲国作为独立国家运作的同时,确保并扩张日本权益。内田7月出任外相后,7月12日内阁决定承认满洲国;8月19日又决定以同陆海军商议形成的草案与满洲国方面交涉。
外务省选择不另行批准、签署即可生效的议定书形式,但仍须处理日本国内的权限和审议手续。9月10日,首相斋藤实与内田请求天皇裁可签署及交换附属文书,天皇将案件交枢密院咨询。经11日审查委员会和13日全体会议同意,再获天皇裁可后,武藤才接到签署指令。这是签字以前的程序,而非签约后的批准书交换。
竹内桂根据外务省及枢密院材料指出,政府既希望迅速办结,又顾虑秘密泄漏,因而要求加快审议,并对机密文件贴红纸、编号,会后立即收回。枢密院成员虽质疑关东军自行订立政治协定的权限,以及有关安排与《九国公约》的关系,最终仍同意签署。
参考:[2]
两条正文中的权益和驻军
第一条规定,除非双方以后另订约定,满洲国须确认并尊重日本及日本国民依据过去中日条约、协定和公私合同在当地享有的权利利益。第二条则把对一方领土与治安的威胁视为对另一方安宁和存立的威胁,约定共同防卫,并为此使必要的日本军队驻在满洲国境内。
被继续确认的既有安排
9月15日交换的往复文书,确认四组先前安排继续有效:溥仪3月10日致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的函及5月12日复函,8月7日有关铁路等交通设施管理和建设的协约,同日成立航空公司的协定,以及9月9日设置国防所需矿业权的协定。
其中,溥仪3月的函提出,把国防和治安委托日本,费用由满洲国承担;把国防所需既有铁路、港湾、水路、航空路的管理及新线路建设交由日本或其指定机关办理。函中还规定,聘用日本官员、顾问由关东军司令官推荐,解职亦须取得其同意。9月的往复文书把这些早期承诺纳入继续有效的关系,而不是在承认当日才首次提出。
中国抗议与外部解读
议定书序言宣称满洲国依居民意愿成立,是签署方提出的政治主张。中国政府在9月16日交给美国的照会中明确反对,指该政权由日本创建和控制,驻军条款侵害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并依据《九国公约》要求有关国家采取措施。同日美国国务院的谈话记录还记下,中方希望通过召开九国会议争取各国共同行动。
美国驻日大使约瑟夫·C.格鲁(Joseph C. Grew)在9月22日报告中,特别比较驻军条款的日文与日本外务省英译。他认为,日文把驻军直接系于共同防卫的目的,比英译更清楚地表现出持续驻军的安排。他当时尚未获得同时交换的秘密文件,对其可能涉及哪些事务仍只能推测。
从文件安排到铁路经营
铁路经营显示,书面承诺与实际控制并非同日起步。格鲁在1933年3月24日的报告中说,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在占领以后已尽条件所许可经营东北铁路,俄方拥有一半权益的中东铁路是例外;武装抵抗使铁路在1932年秋以前难以大规模使用。
这份报告还记载,1933年3月2日公布了满洲国与满铁一项合同的概要,把铁路建设贷款和垫款共一亿三千万日元合并,以铁路为担保,并把管理交给满铁。格鲁注明公布材料没有合同日期。因此,3月2日只能作为该概要公开的日期。议定书及往复文书所确认的权益,正是在既有军事占领、交通经营和后续财务安排中具体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