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事压力下议和
1809年10月14日,法国与奥地利的全权代表在维也纳签订和约,通常称为《申布伦条约》,原文题名则为《维也纳和约》。法方签署者是外交大臣让-巴蒂斯特·德·尚帕尼,奥方是陆军元帅约翰·冯·列支敦士登亲王。条约结束两国当年的战争,同时把法国的多个盟国纳入和平安排。
谈判并非在签字当天才开始。阿尔滕堡的交涉随后转向维也纳,列支敦士登和布布纳奉奥地利皇帝弗朗茨一世之命,于9月底赴申布伦同拿破仑商谈。领土割让、军队规模与赔款成为关键争点。法军占领的压力,以及拿破仑再次发动攻势的威胁,限制了奥方讨价还价的空间。
向多个方向割让领土
第三条没有把所有割地统一交给法国。萨尔茨堡、贝希特斯加登及上奥地利的一部分交由拿破仑处置,以纳入莱茵邦联的领土安排。的里雅斯特、卡尼奥拉、卡林西亚的菲拉赫地区,以及萨瓦河右岸通向波斯尼亚边境的大片地域,则割予法国皇帝兼意大利国王。阜姆及沿海地区的丧失,使奥地利失去了这些亚得里亚海港口的主权。
在东北方向,西加利西亚、克拉科夫周边地区和扎莫希奇交予萨克森国王,并入华沙公国。俄国也取得东加利西亚的一片领土,具体范围交由委员划定。维利奇卡盐矿另设共同占有和运输安排,说明新的国界还必须处理矿产收益、通航与跨境贸易。
参考:[1]
封锁、军额与战争款项
第十六条要求奥地利加入法国、俄国针对英国实行的禁运体系,并中断同英国的关系。与此同时,法国保证奥地利在本约确定范围内的剩余领土完整。和约因此同时包含战败国的让步与对战后疆域的保证。
另行签署的《分立条款》具有与主约相同的效力。其中规定,在海上战争持续期间,奥军各兵种总数不得超过15万人;战争款项确定为8500万法郎,3000万须在法军撤离维也纳前支付,其余以认可的汇票处理。军额限制带有明确的持续条件,赔款则直接连接撤军程序,两者都不能脱离条文的时间范围来理解。
签署、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签署完成后,条约还须经过批准程序。拿破仑在申布伦营地签发的批准文书注明1809年10月15日。主约第十八条要求在六日内交换批准书,第一条则把和平关系的起点定在交换批准书之日,因此14日的签署与条约生效并不是同一个阶段。
梯也尔记载,奥地利宫廷对条件强烈不满,但最终接受和约,派乌尔布纳携批准书前来,同时要求调整赔款数额及期限。双方在10月20日上午交换批准书。依第一条,这一天才是和平安排开始发生效力的日期;法国单方面的15日批准,也不能替代双方交换的手续。
从条款走向撤军与交接
条约要求另订军事协定,分地区安排撤军,并处理医院、军需仓库和奥军接防。以交换批准书为起算点,维也纳及其周边列入一个月内撤离的范围,下奥地利为两个月,其他未割让地区原则上为两个半月。这些是双方约定的期限。
实际行动方面,梯也尔记载,批准书交换后贝尔蒂埃立即向乌迪诺等将领发出调动命令,法国各军团开始沿不同路线撤出或转移。政权交接还涉及恢复奥地利行政、移交档案与地图、设置界标,以及居民出售财产和迁居的权利。和约确立的是一整套领土、财政与军队处置办法,落实过程由随后的一连串交接和执行行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