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以山谷共同体为主体的盟约
《1291年联邦宪章》是一份以拉丁文写成的互助与治安盟约。开头列出乌里谷地居民、施维茨谷地共同体,以及“下部山谷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后者通常解释为下瓦尔登。保存于施维茨的羊皮纸原件宽约320毫米、高约200毫米,正文17行。文末称以三个共同体的印章确认,原有的施维茨印章现已遗失。
文书所署时间是1291年“8月开始之际”,没有某一天,也没有签发地点。它不列个人签署者,书写者的身份亦未确定。制定行为在文本中表现为共同商议、宣誓与加盖印章,具体参与谈判的人名和会议过程没有随文记下。
互助承诺与既有领主义务
盟约以时局险恶、保障人身和财产为理由,约定无论侵害发生在谷地之内还是之外,各方都须尽力提供援助、意见及物力支持。遇到恶意攻击或不法侵害时,援助者应自行承担费用。承担费用的条款使互助成为具体责任,而非仅有友好宣示。
立约者同时宣称是在更新一个先前已经宣誓确认的联盟;旧约的日期并未写出。紧接着的保留条款要求每个人仍依自己的身份服从并服务于领主。因而,这份文书将共同防卫与现存社会等级结合起来,其核心是维持地方和平与秩序,并未宣布一律解除领主义务。
法官资格与共同执行
关于法官,盟约排斥以金钱或其他代价买得职位者,也拒绝并非本地居民或同乡者担任相关职务。它同时要求人人服从自己的法官,并在必要时指出自己应受谷地内哪位法官管辖。这种规定既限制司法职位的取得方式,也承认已有审判关系继续存在。
共同体内部发生争执时,由盟誓者中较明智的人居间调处;其余人须反对拒绝裁断的一方。若有人抗拒判决并使同盟者受损,其他盟誓者有责任迫使他赔偿。文书没有设置一个独立的中央执行机关,而把裁断的落实交给地方司法及共同体的集体支持。
参考:[1]
杀人、纵火与财产争议
盟约把破坏和平的行为逐一列出:恶意杀害无辜者,若被捕且不能证明无罪,应处死;逃走者不得回来,藏匿、保护他的人也须被逐出谷地,直到得到召回。故意纵火伤害同盟者者失去共同体成员资格,庇护纵火者的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抢夺或以其他方式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在谷地中的财产可用于补偿受害者。对于债务扣押,只有对方确为债务人或保证人,并取得法官特别许可,才可实施。最后,盟约要求在内部战争或纷争中保护愿意接受公断的一方,并宣布这些公益性规则永久持续,免去约定期限届满后重新续约的需要。
书写年代仍有研究分歧
文书的署年与羊皮纸、书写行为的年代,是三个相关但不同的问题。帕斯卡尔·拉德纳依据文字层次、修改和印章位置,讨论了先在乌里准备文本、再在施维茨增补法官条款的过程;这是对成文步骤的学术重建。
1991年,维利·沃尔夫利和乔治·博纳尼从原件未书写的折边部位取样,以加速器质谱法测定碳十四。1992年报告给出的较高概率年代范围包含1291年,但报告也明确说明,测得的是羊皮纸年龄,不能直接测出落笔时间。罗杰·萨布洛尼耶在1993年指出,旧羊皮纸可能稍后才被使用,文本也可能经过后来的编组,因而主张继续考察追溯成文的可能。这一争论并未由材料测年单独解决。
从地方盟约到国家象征
盟约规定的施行方式是宣誓互助、调处纠纷、执行判决和追偿财产。具体政治合作并不必然依赖这张羊皮纸持续出示。萨布洛尼耶指出,1315年12月9日的三地盟约没有提到1291年文书,将1315年的文本简单视作它的译本也不准确;两者应作为不同的文书分别考察。
1291年文书后来长期不居于盟约传统的中心,1760年由巴塞尔法学家约翰·海因里希·格莱泽刊印。19世纪末,它在1891年纪念活动及国家历史叙事中获得突出地位。原来关于山谷共同体和平秩序的契约,于是成为瑞士起源的重要象征;这种后世地位,与文本当初规定的司法和互助机制,属于不同的历史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