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救急组织走向联合国框架
战争结束后的欧洲,恢复工厂生产还取决于煤能否运到、铁路车辆能否归还、原料能否跨境交换。美国和英国倡议建立的欧洲紧急经济委员会、欧洲煤炭组织和欧洲内陆运输中央组织,已分别处理这些迫切事务。波兰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长扬·斯坦奇克在1946年推动联合国讨论战毁国家重建,希望把问题放到跨国协商的框架内。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考虑设立欧洲经济委员会。真正的创设行动发生在1947年3月28日:经社理事会第36(IV)号决议设立委员会,并规定它在联合国政策框架和理事会监督下工作。决议也要求至迟于1951年专门审查其工作,决定终止还是继续,并考虑调整职权。1947年的设立由此带有明确的复审安排。
有研究和协调职责,没有代管各国经济的权力
决议赋予委员会推动欧洲经济恢复、改善经济联系、组织技术研究及搜集统计资料的职责,同时规定,涉及一个国家的行动必须取得该国政府同意。它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议,影响世界经济的重要方案则须先交经社理事会审议。行政经费由联合国资金支付,工作人员属于联合国秘书处;这提供的是协商与研究机构的日常支撑,并非向各国发放重建贷款的基金。
最初成员由欧洲的联合国会员国和美国组成。1947年两届会议报告列出18个成员,冰岛未派代表参加首届会议。委员会还能邀请非联合国会员的欧洲国家以咨询身份参加,并与德国各占领区的盟国管制当局联系。这些安排,使经济地理上紧密相连、外交地位却不一致的地区仍有参与渠道。
日内瓦会议把任务拆给专业机构
瑞典经济学家贡纳尔·米尔达尔接受邀请,担任首任执行秘书。委员会于1947年5月2日至14日在日内瓦举行首届会议,7月5日至16日召开第二届会议。代表们既讨论组织设计,也争论表决办法,最后采用简单多数规则,同时强调争取一致或近乎一致决定的好处。
第二届会议设立内陆运输、煤炭、电力、工业与原材料等机构,并安排住房问题专家组。煤炭委员会获责最迟于1947年12月31日承接欧洲煤炭组织的分配、增产和经济统计研究职能。这里的期限是工作交接要求,不是委员会的成立日。专业机构继续细分工作小组,让工程师、燃料专家和统计人员处理具体障碍。
分配煤炭,要先分清是哪一种煤
早期协作并非只交换抽象的经济意见。1947—1948年度联合国年鉴记录,煤炭机构定期向欧洲进口国提出固体燃料分配建议,又研究采矿设备和坑木供需。到1948年,分配工作开始按不同品种处理,冶金焦、家用焦和铸造焦不能简单折成一种笼统的“煤”。
钢铁生产需要焦炭,增加坑木供应也可能需要额外燃料,部门之间因此必须互相核对。1948年1月的分配小组会议分别讨论德国冶金焦、瑞典家用焦,以及为比利时和意大利增产氮肥提供的追加煤炭。委员会把各国产量、用途和缺口放在一起,再形成建议;涉及分配的决定仍须直接有关政府同意。
运输和木材也有各自的瓶颈
内陆运输委员会的设立文件要求完成前身机构尚未结束的工作,并研究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过境限制和统计资料。战时流散的铁路车辆需要辨认和归还,恢复交通还涉及维修与设备供应。统一讨论这些问题,比单纯宣布增加贸易更接近货物实际越境所需的条件。
木材方面,1947年10月的专业会议审查欧洲各国的针叶材生产计划;到1948年初,即使有木材可供出口,一些国家仍因外汇不足而无法购买。参与国于是协商阶段性的采购上限,并继续研究设备融资。物资短缺与支付能力须同时处理,委员会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联合秘书处承担了资料和会议工作。
在分裂扩大时保留合作位置
米尔达尔后来回顾,技术机构自1947年秋陆续开展工作,但早期东欧国家对实质工作的参与不足,提供的统计资料也减少了。秘书处仍把整个欧洲作为研究范围,并保留东欧政府参加专业协商的位置。
他所描述的工作办法,是缩短会议、提前准备资料,让各国专家承担大量实务,在专业小组中着力争取可实行的协议。这种工作习惯与主委员会正式表决制度并存。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消除冷战分歧,却形成了一套跨国协商的组织方法:政府在较大的政治争论之外,仍能就焦炭、车辆、木材和数据坐到同一张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