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战争联盟走向谈判
丹麦国王瓦尔德马四世在1360年夺回斯科讷,次年又占领哥特兰及维斯比,改变了波罗的海商业城市面对的局势。汉萨城市最初的军事反击失败,1365年订立的沃尔丁堡和约偏向丹麦。1367年11月19日,若干汉萨与非汉萨城市组成科隆同盟,再与瑞典国王及北德、丹麦贵族势力合作。
1368年城市舰队发动进攻,哥本哈根陷落;1369年赫尔辛堡被攻取后,双方在十一月进入停战与议约阶段。城市需要恢复并保障贸易权利,贵族盟友却仍有扩大领土战果的打算。这些不同目标继续影响停战后的谈判。
五月二十四日颁发了什么
1370年5月,谈判者聚集在波美拉尼亚的施特拉尔松德。丹麦方面由亨宁·波德布斯克领衔,包括隆德大主教、欧登塞和罗斯基勒主教及多名贵族参议;国王本人没有出席。城市名单则跨越吕贝克、施特拉尔松德、普鲁士、利沃尼亚及须德海地区。五月二十四日颁发的核心文件分为和平与特权、赔偿与保证两件,并非一张囊括一切的条约。
丹麦文件由三十一名参议者分别用印,城市的对应文书使用施特拉尔松德的印章。正文以基督升天节次日纪年,文献编者据此确定为五月二十四日。卡斯滕·扬克对代表家族与履历的研究指出,丹麦谈判者既熟悉王国事务,也有人脉延伸到吕根、梅克伦堡和波美拉尼亚;他们具有维护国王利益的能力。
商人得到的具体保障
和平与特权文书允许相关城市的商人携货在丹麦王国和斯科讷往来,但仍须缴纳规定的正当税费。条款细列渔船、货车、布匹和鲱鱼等项目的负担,并禁止任意加征。所谓商业自由,落实在可预期的收费和明确的经营规则之中。
文件还处理海难财产:商人可以自行或雇人打捞;若货主死亡,地方官应在见证下把财产登记、存放,待合法继承人凭证明领取。城市可在自己的季节性贸易营地任命管理司法事务的执事,但某些严重刑事案件仍有例外。恢复贸易因而还需要可执行的财产与诉讼规则。
参考:[1]
十五年收入与城堡质押
赔偿安排把法尔斯特布、马尔默和赫尔辛堡等斯科讷地点所列收入的三分之二交给城市,为期十五年,另外三分之一保留给丹麦国王和王国。为保证收取收入,赫尔辛堡、马尔默、斯卡讷和法尔斯特布四座城堡及相应辖地交由城市掌握,期限届满后应归还;教会收入另作保留。
文书还以瓦尔贝里城堡提供进一步保证,并要求接受新君主前征询城市意见、确认其特权。城市反向承诺丹麦臣民可以恢复战前贸易,并在斯科讷享有约定权利。继承问题上的安排,为新君主承认城市特权提供了保证。
批准没有在1370年一次完成
城市文书要求瓦尔德马在1371年米迦勒节前以大印批准;如果国王不履行,城市保留是否继续遵守的选择,同时规定过渡停战。1371年10月27日,国王终于以小印暂行确认,承诺随后补用大印,但此事仍被拖延。城市继续要求取得正式的大印文书。
瓦尔德马1375年去世后,新王奥拉夫于1376年8月14日以大印确认和平与特权文书,16日确认赔偿安排及其他约定;涉及王位选择和瓦尔贝里的条款被删去。城市随后补办对应批准。经过这轮文书交换,持续六年的批准交涉告一段落。
占有权背后的管理负担
城堡与市场收入的管理很快暴露出困难。1371年,城市已同意将四座城堡托付波德布斯克管理;税收、费用及分配继续引起争执。十五年的安排最终在1385年结束。经济担保既是战果,也让分散的城市承担了持续协调的成本。
汉萨城市争得的贸易特权,与丹麦王国保全国土、逐步恢复主动的安排交织在一起。共同战争带来谈判优势,印章交换、期限和担保又将战果固定为双方承认的商业规则。条约执行中的费用与协调事务,继续影响这些权利的实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