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61年的建制决定
法国国家太空研究中心的法文名称为Centre national d’études spatiales,简称CNES。1961年十二月十九日的第61-1382号法律设立这一机构,由总统夏尔·戴高乐颁布,总理米歇尔·德勃雷及有关部长副署。法律把它定位为具有工业和商业性质的公共科学技术机构,享有财务自主权,置于总理领导之下。
它可以提出全国性的空间研究计划,并通过自己设置的实验室、与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订立研究协议,或者财务参与来执行计划。搜集国内外信息、与外交部门处理国际合作、支持科学成果发表,也列入法定任务。法国由此为分散开展的空间活动设置了一个拥有执行手段的专门机构。
参考:[1]
二、人员到位与1962年开办
法律公布与业务真正展开之间还有组织过程。历史研究记录,中心于1962年二月二十七日召开首届理事会,三月一日开始活动。皮埃尔·奥热任主席,罗贝尔·奥比尼埃任总干事;雅克·布拉蒙负责科学与技术,米歇尔·比尼耶负责国际事务。奥热同年离开后,让·库隆接任主席。
总部设在巴黎,科学技术部门最初使用奥尔日河畔布雷蒂尼的技术基地。它并没有在成立时把所有相关实验室纳入自身,而是依托已有研究单位,与工业部门合作,并按需要补充能力。1963年选择图卢兹作为未来技术中心所在地,是此后扩展机构布局的决定。
参考:[2]
三、预算与小型初创团队
设立法第四条把国家年度预算中的空间研究拨款列为经费来源,并规定中心承接总理预算项下已经订立的空间研究协议。第三条要求按商业惯例管理财务和编制账目,第六条又要求每年在预算表决前向议会报告活动及成果。财务自主因而与公共预算、议会监督同时存在。
1965年参议院预算报告提供了规模变化的具体记录:人员表列1962年三月一日共十五人,到1964年底为三百九十一人,1965年预算所列为四百八十二人。报告同时指出自身收入仍较少,技术试验、气球和相关服务可以取得收入,却尚不能替代国家拨款。
四、法国造卫星,美国提供发射支持
1963年二月十八日,CNES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签订谅解备忘录,以甚低频电磁波传播研究组织合作。计划分两阶段:先由探空火箭研究约七十五至一百公里高度的区域,证明科学和技术方案可行后,再以侦察兵运载火箭把实验卫星送入轨道。
协议把责任分开列明:法方负责有效载荷及卫星的设计、制造、试验、科学资料处理,并承担本国受训人员的费用;美方提供运载火箭、发射、可安排的训练、技术咨询以及约定的跟踪和数据接收。双方不计划相互拨付经费,而由各自项目负责人组成联合工作组。科学结果须向国际科学界开放,这使合作同时包含人才学习、工程组织和公开研究。
参考:[4]
五、FR-1把合作变成可操作的任务
FR-1卫星把这一分工落实到具体设备。发射前技术资料说明,CNES设计、制造并测试卫星;法国国家电信研究中心负责科学实验及结果解释;美国方面承担发射与接收支持。实验利用法国和巴拿马运河区地面台发出的甚低频信号,研究它们经过电离层后的变化,另有电子密度测量帮助解释数据。
发射前资料发布四天后,1965年十二月六日,侦察兵火箭的发射获得成功。NASA《1965年航天与航空编年史》记载,侦察兵火箭从加利福尼亚的西部试验靶场成功将FR-1送入近极轨道,遥测表明设备正常并传回有用资料。中心的早期成果因而既有本国制造能力,也有明确的跨国协作条件。
六、航天能力也在地面形成
卫星进入轨道并不结束工作。1965年参议院报告记载,位于哈马吉尔和比勒陀利亚的Diane跟踪站当年已运行并跟踪美国卫星;布雷蒂尼的计算与操作中心则被赋予连接网络、安排任务和处理跟踪、遥测信息的职责。卫星、接收站与资料处理必须连成一套工作体系。
法律提供经费和执行权限,组织建设集合人员,合作协议落实培训与责任,项目再检验各环节能否共同运行。1961年的制度起点与1962年以后的实际建设相互衔接,构成法国持续开展空间研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