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筹议到协会成立
巴黎美国医院(American Hospital of Paris)起初是一项旅法美国人的办院计划。1904年,医生马尼安(A. J. Magnin)与范贝亨(Harry Antony van Bergen)筹议办院。1906年,两人与另外七名侨社成员签署创办文件。
医院保存的院史铜牌,把按法国法律成立的日期记为1906年1月15日,又把开始收治病人的日期另列为1910年3月30日。两项日期分别对应协会成立与接收病人。1906年标志的是协会成立,病床启用与后来的美国法人资格各有自己的时间。
募款、购地与开门
1907年7月,理事会主席约翰·H.哈杰斯(John H. Harjes)利用首批捐款,在巴黎近郊塞纳河畔纳伊购置房产。1909年10月28日,新院举行落成典礼,当时设有24张床位;铭牌记载的接收病人日期则在次年。
院舍的建立依赖私人捐助。美国前驻法大使亨利·怀特(Henry White)在1912年5月20日致参议员的信中,明确说医院由美国人的自愿捐款建成。他还指出,理事们已经遇到接受遗赠和增购土地的实际需求。因而,建院后的问题不只是添置病床,还包括取得能承接长期捐赠、继续扩充院产的组织资格。
付费病人与免费救治
兼任医院理事的美国驻巴黎总领事弗兰克·H.梅森(Frank H. Mason),在1912年5月4日的信中描述了这所医院的实际服务:突然患病、需要内科或外科治疗的美国人,可以到院接受与本国生活习惯相适应的照护。这是一项面向在外同胞的医疗安排,并非仅为某一次战事设置的临时救护所。
梅森说明,医院经费来自自愿捐款,另由有能力并愿意付费的病人缴纳费用补充;贫困美国人接受免费治疗。他把收费形容为适中,这是院方理事对当时运行状况的陈述。捐款与收费并行,使同一所医院可以接待经济条件不同的病人。其慈善目的落实在免除无力支付者的费用上,而不是要求所有医疗服务一律免费。
参考:[3]
美国特许状与医院管理
为扩大接受财产和遗赠的能力,医院向美国国会争取特许状。1913年1月30日获批准的法律,在哥伦比亚特区设立名为巴黎美国医院的法人,列明马尼安、范贝亨、哈杰斯、医生埃德蒙·L.格罗(Edmund L. Gros)及克罗斯比·惠特曼(Crosby Whitman)等发起成员。法人的主要办公地点设在该特区,医院的医疗活动则在巴黎或其附近展开。
法律第3条规定,机构为美国公民提供内外科治疗与照护,可以免费服务,也可以收取合理的治疗、膳宿等费用,所得必须用于机构本身。第4及第7条把管理交给12至20人的理事会,由理事会任用医生、外科医生、助手和服务人员,决定报酬并制定内部规则。购置、接受和管理财产的权力,则为院舍和医疗人员提供持续运作的物质条件。原法同时规定,法人持有财产的总值不得超过200万美元;出售财产或把不动产出租超过一年,必须获得理事会多数同意。第6条又把理事分为三组,首批任期分别在1914、1915和1916年届满;此后每年改选一组,新当选者任期三年。慈善捐助进入医院后,仍须按照明确的管理程序使用。
美国特许状并未使医院脱离法国管辖。1912年送交参议院的国务卿复函已经说明,美国立法在法国所能产生的作用,取决于法国对外国法人设立行为的承认。协会在法国成立、医院收治病人、国会授予法人资格,是这项跨国慈善事业依次形成的不同环节。
医疗委员会与护理教学
早期医疗工作还由医生组成的委员会组织。记者查尔斯·英曼·巴纳德(Charles Inman Barnard)在1914年8月4日日记中,记下理事会与医疗委员会商议救治法国伤兵的会议,并列罗伯特·特纳(Robert Turner)为医疗委员会主席。这项战时计划的规模尚未确定,巴纳德说,它取决于美国人能够提供多少捐款。他同时说明,筹办战时救护医院时,纳伊原院仍将继续照顾需要医疗服务的美国人。由此可见,常设医院与战时另办的救护业务,在人员和管理上相互联系,却有不同的服务任务。
1914年,医院开设护士学校,以英语向来自欧洲和美洲的学生授课。医疗照护也因此成为课堂传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