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同服务到新的组织

在东加勒比国家组织成立以前,这些岛屿已有共同办理事务的经验。联合国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加勒比办事处主任S. St. A. Clarke在1979年的报告中,把设于安提瓜的东加勒比共同市场秘书处、设于圣卢西亚的西印度群岛联系邦部长理事会秘书处,以及共同的货币、司法、民航和驻外安排,列为既有合作机构。

随着部分联系邦取得独立,各国需要自行处理更广泛的外交与行政事务。Clarke记载,相关政府当时已原则接受建立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方案,条约仍在起草阶段。1981年的正式条约则把汇集资源、加强共同机构与提高对外谈判能力写入序言。

参考:[1] [2]

巴斯特尔签署与条约生效

公历1981年6月18日,安提瓜、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代表在巴斯特尔签署条约,创设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rganisation of Eastern Caribbean States,OECS)。签署栏列有代表安提瓜的莱斯特·伯德、代表格林纳达的莫里斯·毕晓普和代表圣基茨和尼维斯的肯尼迪·A·西蒙兹等人。

条约仍须各签署方依本身宪制程序批准,批准书交由圣卢西亚政府保管。第21条以收到第二份独立国家批准书为生效条件;《联合国条约集》的登记注说明,格林纳达和圣卢西亚均于1981年7月2日交存,条约当天首先对两国生效。

成员资格也照顾到尚未独立地区的处境。第2条允许首脑机构以一致决定接纳这些地区为正式成员;第19条规定,条约生效后的第一次首脑会议,应先处理所列非独立地区的入会,再议其他事务。

参考:[1]

谁作决定,谁负责执行

条约设立政府首脑机构、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和中央秘书处。首脑机构负责最高政策,每年至少开会两次;所作决定须获得出席并投票成员的一致赞同,未出席成员也须批准或通知弃权,才能产生效力。

中央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总干事由首脑机构任命,任期四年,可以续任;他须筹办会议、跟进决定、协调组织活动,并提交工作年报。总干事任命前,相关职权暂由原联系邦部长理事会执行秘书行使。经济事务委员会则承接1968年东加勒比共同市场协定赋予原部长理事会的职能。

参考:[1]

共同机构如何筹措经费

第13条将成员年度缴款列为预算收入,同时容许首脑机构决定其他财源。总干事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首脑机构批准各项开支;预算须收支平衡,特别支出另设特别预算。外部审计员的任免也由首脑机构负责。

共同驻外代表另有分担办法:参与某项联合代表安排的成员承担其费用。条约还规定,总干事向共同使团传达联合外交政策指令;使团负责人由首脑机构在咨询外交事务委员会后推荐任命,其余人员由总干事任命。协作由此涉及经费、任用与指令传递等具体责任。

参考:[1]

早期议程与统计协作

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在2001年的改革文件中,回述了1982年11月11日在圣卢西亚卡里布鲁酒店举行的第二次首脑会议。时任主席莱斯特·伯德提出八项目标,包括将货币管理机构升级为中央银行、建立共同海关安排,以及协调海洋法事务。这是该文件对早期议程的回顾。

统计工作留下了较具体的成果记录。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的《1983年经济调查》记载,圣基茨和尼维斯规划机构的统计部门于1983年10月首次发布以1977年为基期的不变价格官方数据。该页注释明确说明,这套国民经济核算获得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秘书处的协助,具体由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项目的国民经济核算顾问提供。

调查的经济指标表随后列出1980—1982年不变价格国内生产总值,而1983年同一栏仍然空缺。这项工作把地区秘书处、专业顾问与国家统计部门联系起来,使条约中协调统计事务的目标落实为一套可以使用的数据。

参考:[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