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尔西特到德累斯顿
1807年7月的提尔西特安排为华沙公国提供了国际框架。法国与普鲁士7月9日条约规定,普鲁士让出的有关波兰地区组成华沙公国,由萨克森国王统治,并获得兼顾居民自由与邻国安全的宪法。公国因此是在拿破仑主导的战后秩序中建立的政治实体。
波兰临时政府委员会于7月赴德累斯顿。安杰伊·贾兹奥的研究指出,拿破仑决定宪法要点,国务秘书马雷的机构加以整理,波兰代表参与最后文本。拿破仑于7月22日批准宪法;原文末尾另列马瓦霍夫斯基等委员会成员及马雷的姓名。
行政权集中于君主
宪法第5条把公爵王位交给萨克森国王及其王朝继承者,第6条赋予国王完整行政权和法律提案权。国王可以任命代理者,也可以在不设代理者时任命部长会议主席。议会召集、休会和延期同样由国王决定,代表机关并未掌握日常政府的指挥权。
中央分设司法、内政与宗教、战争、财政及警务等部长,并设国务秘书。国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拟定法案、行政规章,处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及行政诉讼;其议决和草案须呈交国王批准。部长会议与国务委员会由此在君主之下承担不同的协调和审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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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两院,限制议事权限
议会分为参议院与众议院。1807年原定参议院18人,包括主教、省督和城堡长官各6人,议员由国王任命并终身任职;众议院包括贵族地方会议选出的60名代表,以及公社会议选出的40名代表。席位配置既容纳部分非贵族人口,也保留贵族的优势。
议会每两年在华沙召开,会期不超过15天,主要审议税赋财政、民刑法变更及货币事项。政府通过国务委员会准备法案,众议院委员会才可提出修改意见;全体会议发言权又限于国务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成员。多数表决存在,但立法议程和辩论范围受到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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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地方行政的组织
贵族地方会议和公社会议并非普遍居民大会。投票须达到21岁并具有法定资格;公社选民包括非贵族地产所有者、达到资本门槛的工商业者,以及部分教士、专业人士和军人。国王召集会议、指定主持人,会议的法定活动限于选举代表和提出候选人,不得另行讨论请愿或抗议。
原宪法把国土分为六个省级行政区,下设区和市镇。省长、区长及市长等由国王任命,地方议会成员则从地方会议提出的候选名单中选任。这种制度将居民的有限推举与中央任命结合,地方机关沿着行政层级执行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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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与司法改革
第1、2条同时规定天主教为国教和各教派公开信仰自由。第4条宣布废除人身奴役关系、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把个人身份置于法院保护之下。第69条指定《拿破仑法典》为公国民法,使社会身份改革与统一的民事规则联系起来。
司法体系包括地方治安法院、各行政区的民事初审法院、跨区刑事法院和全国性的上诉法院;国务委员会兼行撤销审职能。诉讼原则上公开,宪法宣示司法独立,主要法院法官由国王终身任命。政府、立法、行政和法院文书须使用本国语言,为新的官僚和司法结构保留了波兰的语言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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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安排进入社会之后
贾兹奥指出,实施中的法律平等仍受社会权力制约:获得人身自由的农民并未因此取得耕地所有权,土地租用关系仍使他们面临被驱逐的风险。1808年的法令又限制犹太居民政治权利;平等条文与具体施政之间存在明显距离。
宪法第86条允许国王经国务委员会讨论,以规章补充宪法;第87条则以法律公报作为法律和公共行政规则取得约束力的公布渠道。新的机关、法典与公布程序共同构成公国制度,但它们的实际作用仍取决于后续规章、行政人员及法院的运作。1807年这份文本的重点,是在强大君主权力下建立较统一的国家机构,同时给予代表参与有限的空间。